第四條本辦法所稱的欺詐騙取醫療保障基金行為主要包括:
壹、涉及定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欺詐騙保行為
1、虛構醫藥服務,偽造醫療文書和票據,騙取醫療保障基金的;
2、為參保人員提供虛假發票的;
3、將應由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記入醫療保障基金支付範圍的;
4、為不屬於醫療保障範圍的人員辦理醫療保障待遇的;
5、為非定點醫藥機構提供刷卡記賬服務的;
6、掛名住院的;
7、串換藥品、耗材、物品、診療項目等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
8、定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其他欺詐騙保行為。
二、涉及定點零售藥店及其工作人員的欺詐騙保行為
1、盜刷醫療保障身份憑證,為參保人員套取現金或購買營養保健品、化妝品、生活用品等非醫療物品的;
2、為參保人員串換藥品、耗材、物品等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
3、為非定點醫藥機構提供刷卡記賬服務的;
4、為參保人員虛開發票、提供虛假發票的;
5、定點零售藥店及其工作人員其他欺詐騙保行為。
三、涉及參保人員的欺詐騙保行為
1、偽造假醫療服務票據,騙取醫療保障基金的;
2、將本人的醫療保障憑證轉借他人就醫或持他人醫療保障憑證冒名就醫的;
3、非法使用醫療保障身份憑證,套取藥品耗材等,倒買倒賣非法牟利的;
4、涉及參保人員的其他欺詐騙保行為。
四、涉及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工作人員的欺詐騙保行為
1、為不屬於醫療保障範圍的人員辦理醫療保障待遇手續的;
2、違反規定支付醫療保障費用的;
3、涉及經辦機構工作人員的其他欺詐騙保行為。
五、其他欺詐騙取醫療保障基金的行為
擴展資料
第十條舉報人舉報事項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給予獎勵:
1、舉報情況經查證屬實,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或因舉報避免醫療保障基金損失;
2、舉報人提供的主要事實、證據事先未被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掌握;
3、舉報人選擇願意得到舉報獎勵。
第十壹條舉報人為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內部人員或原內部人員的,可適當提高獎勵標準。
舉報人為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競爭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並提供可靠線索的,可適當提高獎勵標準。
第十二條統籌地區醫療保障部門設立舉報獎勵資金,納入同級政府預算。
第十三條舉報獎勵堅持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
統籌地區醫療保障部門可按查實欺詐騙保金額的壹定比例,對符合條件的舉報人予以獎勵,最高額度不超過10萬元,舉報獎勵資金,原則上應當采用非現金方式支付。
欺詐騙保行為不涉及貨值金額或者罰沒款金額,但舉報內容屬實的,可視情形給予資金獎勵。
百度百科——欺詐騙取醫療保障基金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