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碼標價規定各處不盡相同,請參閱當地物價局明碼標價制度,看您是否有違反。如果有新的規定出臺而物價局沒有告知您,您可以以不知情為由進行投訴,據交罰款!
北京市物價局京價(檢)字[2001]174號
關於印發《藥品零售單位明碼標價試行規定》的通知
各區縣物價局:
現將《藥品零售單位明碼標價試行規定》印發給妳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藥品零售單位明碼標價試行規定
北京市物價局
二零零壹年六月十八日
藥品零售單位明碼標價試行規定
為規範藥品零售單位的價格行為,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價格法》和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2000年第8號令),制定本規定。
凡在我市行政區內的藥品零售單位,應按本規定實行明碼標價。
西藥、中成藥、櫃臺擺放銷售調劑飲片和醫療器械使用標價簽的方式明碼標價;
藥鬥中的調劑飲片使用價格簿的方式明碼標價;藥品加工服務費、掛號費等使用價目表明碼標價。
標價簽應當標明藥(商)品的品名、規格等級、產地、計價單位、零售價等內容;
價格簿應當標明藥品的品名、計價單位、零售價及調價記錄等內容;藥品加工服務費價目表應當標明服務項目、服務內容、計量單位、收費標準等內容;掛號費及診療費價目表應當標明項目名稱、單位、收費標準等內容。
標價簽、價格簿、價目表由北京市物價局進行監制。需使用自制標價簽、價格簿、價目表的,藥品零售單位必須按規定的內容進行設計,報市物價局核準後方可使用。
對不按本規定實行明碼標價的單位,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本規定由北京市物價局負責解釋。
本規定自2001年7月1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