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化妝品生產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是依法設立的企業;
2、有與生產的化妝品相適應的生產場地、環境條件、生產設施設備;
3、有與生產的化妝品相適應的技術人員;
4、有能對生產的化妝品進行檢驗的檢驗人員和檢驗設備;
5、有保證化妝品質量安全的管理制度。
化妝品生產許可證辦理流程:
1、申請人通過省政務服務網平臺或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審批平臺申請,提交相關申請材料;
2、經審核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決定予以受理;
3、經過化妝品生產許可檢查組現場審查後,根據審查情況,出具審核結論,作出準予許可或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
4、根據申請人選擇的送達方式,送達《化妝品生產許可證》、許可決定書等,相關許可信息在國家藥監局“化妝品生產許可信息管理系統”予以公示。
綜上所述,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化妝品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項目提出、組織起草、征求意見和技術審查。國務院標準化行政部門負責化妝品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立項、編號和對外通報。
法律依據:
《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
從事化妝品生產活動,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提交其符合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條件的證明資料,並對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核,對申請人的生產場所進行現場核查,並自受理化妝品生產許可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準予許可並發給化妝品生產許可證;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許可並書面說明理由。
化妝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依照《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