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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城市低收入對象醫療救助實施...

阜新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阜新市城市低收入對象醫療救助辦法的通知

(阜政發〔2006〕57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中省直各單位:

《阜新市城市低收入對象醫療救助辦法》已經市政府第4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妳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阜新市城市低收入對象醫療救助辦法

第壹條 為切實緩解城市低收入對象基本醫療困難,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部門關於建立城市醫療救助制度試點工作意見的通知》、"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民政廳等部門關於進壹步完善城市醫療救助制度意見的通知》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情況。通知》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實施城市低保對象基本醫療救助制度,要堅持量力而行、盡力而為的原則,堅持政府救助、家庭自助、醫療機構優惠和公開、公平、公正相結合。

第三條 市政府成立城市低收入對象醫療救助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民政局,具體負責城市醫療救助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政府下列部門履行各自的城市低收入對象醫療救助職責:

(壹)市民政部門負責統籌協調、政策制定、人員培訓、監督檢查、政策宣傳等工作;

(二)市勞動保障部門在醫療保險管理中心內設立的事業單位(冠市名),負責低收入人員醫療救助承辦工作;

(三)市衛生部門負責醫療服務的監督,建立健全醫療救助規章制度並認真貫徹執行;

(四)市財政部門負責醫療救助資金和辦公經費的籌措、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區民政部門負責低保救助對象的認定和動態管理工作。

第五條 凡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均為醫療救助對象。

第六條 城市低保對象的醫療救助分為門診救助和住院救助兩種形式:

(壹)門診救助:低收入群眾患病需要治療的,必須在定點醫院治療,並按規定比例享受定額救助;

(二)住院救助:對確需住院治療的,可根據病情在定點醫院進行治療,並按規定比例享受救助定額;

<> (3)住院救助:對確需住院治療的,可根據病情在定點醫院進行治療,並按規定比例享受救助定額。並按照規定比例享受救助限額。

第七條 救助標準:

(壹)門診救助標準:符合門診醫療救助條件的低保對象,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金額為40元(家庭成員可***享受),每人每年達到門診最高救助金額後超出部分由本人承擔。

(2)住院救助標準:符合住院醫療救助條件的低保對象,實施住院醫療費用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金額為2000元,政府救助與個人負擔住院醫療費用實際發生額的比例為1:1.每人每年達到最高救助金額的住院超出部分由本人負擔,住院救助只限本人享受。

第八條 城市低保醫療救助對象就醫實行定點醫療服務機構管理。確定的定點醫療服務機構由民政部門會同衛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根據布局的合理性和實際需要提出意見,報市城市低保對象醫療救助領導小組審批。定點醫療服務機構設在醫療基礎設施完備、符合醫療救助基本要求和醫療水平的醫院。低保醫療救助經辦機構應與確定的定點醫療服務機構--定點醫院簽訂服務協議。名單連同協議壹並報城市低收入公民醫療救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九條 定點醫療服務機構按照《關於印發遼寧省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藥品目錄的通知》規定使用藥品。定點醫療服務機構應嚴格按照本辦法和醫療救助工作的有關規定,掌握醫療救助程序,合理用藥,因病施治,努力降低服務成本,確保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

第十條救助對象到非定點醫院自行治療的,不論門診費和住院費均不享受醫療救助。

第十壹條 定點醫療機構對救助對象就診時給予以下優惠:

(壹)免掛號費、診查費;

(二)CT、核磁共振、彩色多普勒檢查、住院治療在規定價格基礎上加收90%的床位費和手術治療費。

第十二條:救助對象就醫時,應持《低保證》、《戶口簿》、《身份證》、《醫療手冊》到定點醫療機構就診。定點醫療機構應認真核對救助對象所持證件,確保人證壹致。

第十三條 門診救助時,醫生根據病情,按基本用藥範圍開具處方(處方加蓋 "低保 "章)。收據按患者自理部分和享受救助部分兩個壹個金額填寫。收據壹式四聯,患者、藥房、存根、資金結算各壹聯。

第十四條救助對象需要住院治療的,應在定點醫院住院治療,按比例交納住院自費押金,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在救助最高限額內的,只需支付個人應承擔部分,其余部分由定點醫院墊付,超出最高限額部分由救助對象全額支付。醫院為其開具的處方應加蓋 "低保 "章。救助對象出院時,定點醫院應將住院救助的實際費用和剩余救助金額記入《來訪人員手冊》。

第十五條救助對象如遇急性病來不及按正常救助程序處理的,可先到就近醫院急救,但在急救後,必須及時轉入定點醫院住院治療。如有特殊情況不能轉院的,必須到市勞動保障部門(醫保中心)辦理相關手續,待病情穩定後及時轉入定點醫院治療。在非定點醫院住院期間的費用由救助對象先行墊付,出院後到相關部門按規定辦理救助手續。

第十六條救助對象確因病情需要轉往非定點醫院治療的,由定點醫院提出意見,出具轉院證明,並到市勞動保障部門(醫保中心)備案後,方可到相應醫院治療。醫療費用由救助對象墊付,出院後按規定到相關部門辦理救助手續。

第十七條 醫療救助資金的籌集實行政府專項資金和社會籌集相結合。市、區財政按7:3的比例(省級專項補助資金缺口後),由區市級財政承擔的資金比例將通過國庫按月扣減,年終進行結算。

第十八條市、區民政局會同市財政、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每年年初編制低收入救助對象醫療需求計劃和應由同級政府承擔的資金數,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後列入年度財政預算;財政部門根據預算和實際救助需求及時核定撥付資金。市財政、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建立城市低保對象醫療救助資金專戶,實行醫療救助資金專款專用,實行總量控制,結余資金轉下年度使用,不得擠占挪用。

第十九條市財政根據醫療救助資金需要,應於每月5日前將醫療救助資金撥付到市勞動保障部門低保專戶。

第二十條 定點醫療服務機構的救助資金每月結算壹次。定點醫院(含轉院後在其他醫院住院)每月10日前持救助對象住院收據、費用清單、病歷、《醫療手冊》、《低保證》和《戶口本》、《身份證》復印件及統計表到市勞動保障部門結算上月救助資金。醫療救助急診病人在轉入定點醫院住院治療前發生的費用,應攜帶急診住院相關手續,按定點醫院程序結算。

第二十壹條 定點醫療服務機構應將結算資料裝訂成冊,分別送市勞動保障部門(醫保中心)、衛生部門存檔備查。

第二十二條 市醫療救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對定點醫療機構的處方、病歷、治療效果、收費價格、救助票據的審定、審批和資金結算情況進行檢查,發現違法違規行為,應提交有關部門依法嚴肅處理。

第二十三條 有關部門要加強監督管理,確保救助資金全部用於救助對象,杜絕挪用救助資金的違規行為。

第二十四條 各級政府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經費,保證城市低收入群眾醫療救助工作的正常開展。

第二十五條 從事城市醫療救助管理工作的工作人員,應當秉公辦事,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有關部門給予批評教育和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違反規定對不符合條件的對象實施城市醫療救助的;

(二)貪汙、挪用救助資金的。

第二十六條 定點醫療機構工作人員采取隱瞞、欺騙手段騙取救助金的,由市勞動保障部門和公安機關追回騙取的救助金,並對有關單位負責人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辱罵、毆打從事城市醫療救助管理工作的工作人員或者定點醫療機構工作人員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阜新蒙古族自治縣、彰武縣城市低收入醫療救助對象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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