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縣級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瓶裝液化石油氣的管理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瓶裝液化石油氣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瓶裝液化石油氣道路運輸和水路運輸許可以及道路運輸車輛和水路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監督瓶裝液化石油氣水路運輸安全,依法負責相關從業人員的資質認定。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按照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規定行使相關行政處罰權。
安監、工商、環保等其他部門。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管理工作。第五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液化石油氣鋼瓶安全監督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做好液化石油氣鋼瓶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建立電子信息標識系統,完善液化石油氣鋼瓶信息監管系統,通過二維碼等電子信息標簽對液化石油氣鋼瓶安全進行監督管理,實現信息交換和資源共享。第七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職能部門應當建立液化石油氣鋼瓶安全宣傳教育機制,普及相關安全知識,增強公眾安全意識。第八條鼓勵成立和發展特種設備行業協會、燃氣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加強行業自律,推進行業信用體系建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鼓勵液化石油氣鋼瓶經營者投保安全責任保險。具體辦法由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會同相關職能部門制定。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有關部門舉報涉及液化石油氣鋼瓶安全的違法行為,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處理。第十條液化石油氣鋼瓶充裝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進行液化石油氣鋼瓶使用登記,並及時申報定期檢驗。第十壹條液化石油氣鋼瓶充裝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查驗並記錄購買的液化石油氣鋼瓶的相關證明,不得購買、儲存無合法來源的液化石油氣鋼瓶;
(二)檢查和記錄所購液化石油氣的合格證明,不得摻雜、摻假、以次充好;
(三)負責液化石油氣鋼瓶的日常維護,充裝前後應逐壹檢查,並做好檢查和充裝記錄,記錄保存期不少於12個月;
(四)充裝後的液化石油氣鋼瓶貼有警示標簽和合格標簽;
(五)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建立液化石油氣鋼瓶安全技術檔案,保存安全技術檔案直至液化石油氣鋼瓶報廢;
(6)負責充裝操作人員的安全培訓,制定液化石油氣鋼瓶充裝事故的風險防範措施和應急預案,並定期進行演練。第十二條液化石油氣鋼瓶充裝單位不得充裝下列液化石油氣鋼瓶:
(壹)有明顯損壞和嚴重腐蝕;
(二)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
(3)改裝或翻新;
(四)國家已明令淘汰並達到報廢條件的;
(五)存在其他事故的。第十三條液化石油氣鋼瓶充裝單位發現可能存在不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液化石油氣鋼瓶,在使用前,應當及時送檢驗機構檢驗。第十四條液化石油氣鋼瓶檢驗機構及其檢驗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客觀、公正、及時地出具檢驗報告,對檢驗結果和鑒定結論負責;
(2)將瓶內殘留的液體和氣體逐壹回收,不泄漏,不汙染環境;
(三)在檢驗合格的液化石油氣鋼瓶的顯著位置噴塗檢驗機構代碼和本次及下次檢驗日期;
(四)有電子標簽的液化石油氣鋼瓶,應當確保電子標簽完好並與瓶體相對應,按要求更新檢驗信息;
(五)受產權單位委托,消除符合報廢條件的液化石油氣鋼瓶的使用功能;
(六)液化石油氣鋼瓶檢驗和報廢的備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