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醫囑查對:
1、醫師開具醫囑、處方或進行診療時,應查對患者姓名、性別、床號、住院號(門診號)等信息。
2、執行醫囑時,值班護士必須認真閱讀醫囑內容,對有疑問的醫囑須與醫師確認,無誤後打印各種執行卡。
3、處理醫囑,應做到班班查對。
4、處理醫囑者及查對者,均應簽全名。臨時醫囑執行者,要記錄執行時間。
5、所有醫囑須經核對無誤後方可執行,特殊醫囑須有第二人核對後方可執行。
6、搶救患者時,醫師下達口頭醫囑,執行者須復誦壹遍,確認後執行,並保留用過的空安瓿,搶救完畢,醫師要及時補開醫囑並簽名。安瓿保留至搶救結束,經兩人核實後方可棄去。
(二)、服藥、註射、處置查對:
1、服藥、註射、處置前必須嚴格執行“三查九對”制度。三查:操作前查、操作中查、操作後查;九對:對床號、姓名、藥名、劑量、濃度、時間、用法、有效期及過敏史。
2、備藥前要檢查藥品質量,註意水劑、片劑有無變質;安瓿、針劑有無裂痕,註意有效期和批號,溶液有無沈澱、渾濁、絮狀物等(須在振動後觀察)。如質量不符合要求、有疑問、標簽不清者,壹律不得使用。
3、擺藥後必須經第二人核對後方可執行。
4、口服藥應協助患者服用後,方可離開。
5、致過敏藥物,如青黴素、頭孢類等,給藥前必須詢問有無過敏史,檢查皮試結果,皮試陰性方可應用;如皮試陽性,禁止應用,並在病歷牌、腕帶予以標識。對於存在個體差異,易引起過敏反應的藥物,也必須在用藥前詢問患者有無過敏史。例如:磺胺類藥物等。使用毒麻、精神類及高危藥品時,要經過雙人核對,用後保留安瓿。
6、多種藥物同時應用時,必須註意藥物配伍禁忌。
7、發藥、註射時,如患者提出疑問,應及時查對,無誤方可執行。
(三)、輸血查對:
1、血樣采集查對:
(1)采血前須確認患者信息,將專用標簽貼於試管。
(2)醫護人員持貼好標簽的試管,當面核對患者床號、姓名、性別、年齡、住院號、血型和診斷等信息。
2、輸血查對:
(1)輸血前,檢查采血日期,血袋有無外滲,血液外觀質量,確認無溶血、凝血塊,無變質後方可使用。
(2)輸血時,由兩名醫護人員(攜帶病歷及輸血記錄單)***同到病人床旁確認受血者,並核對患者床號、姓名、住院號、血型、血液成分、血量,核對供血者編號、血液成分、與病人的交叉相容試驗結果等。
(3)輸血後,再次核對醫囑及輸血信息,將輸血記錄單(交叉配血報告單)貼在病歷中,並將血袋送回輸血科(血庫),至少保存24小時。
(四)、門診治療前查對:
1、拔牙前,要仔細查對牙位,區分左右,鑒別乳牙和恒牙,避免拔錯牙。
2、其他科室在治療前應仔細核對牙位,避免治錯牙。
(五)、手術查對:
1、接手術患者時,手術室人員與病區責任護士要查對科別、病區、床號、姓名、性別、住院號、年齡、診斷、手術名稱、手術部位及其標誌、術前用藥、所帶的術中用藥、病歷與資料及術前準備完成情況等,填寫手術患者交接記錄單。
2、手術前遵照《手術安全核查制度》的相關規定進行醫師、麻醉師、手術室護士的三方查對。
3、查對無菌包外信息、包內滅菌指示卡的滅菌情況及手術器械是否符合要求。對使用各種手術體內植入物之前,應對其標示內容與有效期進行逐壹核查。使用後將包外信息卡及植入物標簽粘貼於《手術清點記錄單》上。
4、凡進行體腔或深部組織手術時,術前與縫合前必須由器械和巡回護士雙人清點紗布塊、紗布墊、紗(棉)球、器械、縫針、線軸數目等;術前清點結束,巡回護士必須復述壹遍,確保清點物品數目的準確性。術中臨時增加或減少的物品,以同樣方法清點、記錄。術畢,再清點復核壹次,並簽字。清點物品數目不符時,不得關閉體腔或交接班。
5、凡病情需要填入體內的紗布、紗條或內植物等應詳細記錄在《手術清點記錄單》上,手術醫師確認簽字,以便取出時核對。
6、手術取下的標本,器械護士與手術者核對後,術者在病理標本登記表上簽字後專人送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