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四十七條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壹)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壹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加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壹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或者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第三百五十六條因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處刑罰,犯本節規定之罪的,從重處罰。
知識要點
1.行為:進出口毒品,在領海、內海運輸、買賣國家禁止的毒品,直接向毒品走私人購買毒品的,應當認定為走私毒品。
2.犯罪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自然人中,已滿14周歲但未滿16周歲,具有辨認和控制能力的,可以成為販賣毒品的主體;走私、運輸、制造毒品罪的主體必須是年滿16周歲,具有辨認和控制能力的人。
3.主觀方面:故意和過失不能構成本罪,不要求以營利為目的。
(1)行為人必須認識到自己是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可能是毒品,但不要求認識到毒品的名稱、化學成分、效用等具體性質。
(2)本罪的成立不會因為對毒品種類和名稱的錯誤理解而受到影響。
4.分清此罪與其他罪的界限。
(1)走私其他貨物、物品的,按照實際走私的貨物、物品的性質認定為犯罪,而不是走私毒品罪。
(二)行為人在走私活動中走私毒品等貨物、物品的,按照走私毒品罪和其他走私罪數罪並罰。
(3)行為人故意將非毒品冒充真毒品或者明知是假藥而出售牟利的,應當認定為詐騙罪,而不是販賣毒品罪。甲方明知是面粉,卻向乙方謊稱是海洛因,交付乙方銷售。甲方構成詐騙罪(間接正犯),乙方無罪。
(4)行為人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少量毒品的,應當認定為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或者誘騙他人吸毒罪,而不是販賣毒品罪。
(五)有證據證明行為人不以營利為目的,為他人購買毒品,且毒品數量超過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的最低數量標準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對發貨人和購買人定罪。如果購買者從中獲利,變相加價出售毒品,則應以販賣毒品罪定罪。明知是毒品而為他人介紹、購買、販賣毒品的,無論是否以營利為目的,都應當以相關毒品犯罪的* * *犯論處。
(六)盜竊、搶奪、搶奪毒品的,分別以盜竊罪、搶劫罪、搶劫罪定罪處罰,但不論犯罪數額大小,根據情節輕重定罪量刑。盜竊、搶奪、搶奪毒品後實施其他毒品犯罪的,分別以盜竊、搶劫、搶奪和所犯的特定毒品犯罪定罪,依法數罪並罰。
5.已完成和嘗試
(1)走私毒品罪的既遂與未遂:陸路進口應以毒品越境進入境內的時間為準。通過海運或者空運進口毒品的,以船舶到達其港口或者航空器到達其境內為既遂,否則為未遂。
(2)販賣毒品罪的既遂與未遂:當毒品實際轉移給購買者時,即完成販賣毒品。
(3)運輸毒品罪的既遂與未遂:行為人為了運輸而開始運輸毒品的,是運輸毒品罪,行為人由於意誌以外的原因不能或者沒有進入正式運輸狀態的,是未遂;否則,它就完成了。
(4)制造毒品罪的既遂與未遂:以實際制造毒品為既遂標準;開始制毒後,不實際制毒的,企圖制毒。
6.以營利為目的,有償提供麻醉藥品或者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能夠使人成癮的,以販賣毒品罪論處;明知是麻醉藥品或者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而有償或者無償提供,能夠使人成癮的,以走私販賣毒品罪論處。
7.嚴懲情節
(1)利用或者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二)因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毒品被判刑,又犯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的,從重處罰。無論前罪何時處罰,無論判處何種刑罰,無論處罰的輕重,新罪都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