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白血病、先心病、終末期腎病、唇腭裂、乳腺癌、宮頸癌、重性精神病、耐藥結核病、艾滋病機會性感染、結腸癌、血友病、慢性粒細胞白血病、肺癌、食管癌、胃癌等可享受新農合大病二次報銷政策。二次報銷比例如下:
1.起付標準報銷比例為0-2萬元(含2萬元),大病保險報銷比例為50%;
2.起付標準報銷比例為2-4萬元(含4萬元),大病保險報銷比例為60%;
3.大病起付標準報銷比例為4-6萬元(含6萬元),大病保險報銷比例為60%;
<>4.6萬元)的,其大病保險報銷比例為70%;4、起付標準報銷比例在6萬元以上的,其大病保險報銷比例為80%;
同時,我市城鎮居民醫保、新農合在壹個年度內的大病保險實際支付比例不能低於53%。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第三十條
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壹)應當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二)應當由第三方負擔的;(三)應當由公共****health負擔的;(四)在境外就醫的。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醫療費用,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三十壹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根據管理和服務的需要,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簽訂服務協議,規範醫療服務行為。醫療機構應當為參保人員提供合理、必要的醫療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