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中國醫藥工業總公司將1982年的《藥品生產管理規範(試行草案)》修訂為《藥品生產管理規範(修訂草案)》,經原國家醫藥管理局審核後正式頒布,在全國範圍內實施。
1988年,根據《藥品管理法》,國家衛生部頒布了我國第壹部《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1988年版),並作為正式法規實施。
1991年,根據《藥品管理法實施辦法》的規定,原國家醫藥管理局成立了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GMP)和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GSP)實施工作委員會,協助國家醫藥管理局負責組織藥品行業實施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GMP)和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GSP)工作。
1992年,國家衛生部又將《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1988年版)修訂為《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1992年修訂)。
1992年,中國醫藥工業總公司為了使藥品生產企業更好地實施GMP,出版了《GMP實施指南》,對GMP中的壹些漢字進行了更具體的技術指導,取得了較好的效果。
1993年,原國家醫藥管理局制定了我國實施GMP的八年規劃(1983~2000年)。提出了 "總體規劃,分步實施 "的原則,按照劑型分年度陸續進行規劃,以達到GMP的要求。
1995年,經國家技術監督局批準,中國藥品認證委員會成立,開始受理GMP認證申請和認證工作。
1995年至1997年,原國家醫藥管理局先後制定了《粉針劑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實施指南》、《大容量註射劑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實施指南》、《原料藥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實施指南》、《片劑、硬膠囊劑、顆粒劑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實施指南及檢查細則》等指導性文件。
1998年,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了《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檢查細則》等指導性文件,開展了粉針劑、大容量註射劑劑型的GMP達標驗收工作。
1998年,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總結了近年來實施GMP的情況,對1992年修訂的GMP進行了修訂,於1999年6月18日頒布了《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1998年修訂),1999年8月1日起施行,使我國的GMP更加完善,更加符合國情,更加嚴格,更便於藥品生產企業實施。藥品生產企業執行。
壹.有利於新藥和仿制藥的開發。二、有利於《藥品生產企業許可證》的換發。三、有利於提高企業和產品的知名度和競爭力。四、有利於藥品出口。五、有利於提高科學管理水平,促進企業人員素質和質量意識的提高,確保藥品質量。六、有利於引導醫院醫生和患者用藥。七、有利於企業提高經濟效益。八是有利於為藥品經營企業提供壹套生產和質量所遵循的基本原則和必要的組合標準,促進企業加強征管和質量管理,有利於企業實現管理現代化,采用新技術、新設備,提高產品質量和經濟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