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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餐飲服務應當符合哪些要求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已廢止。2022年3月24日,市場監管總局公布《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於修改和廢止有關規章的決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5號),廢止《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2010年3月4日衛生部令第71號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2015年8月31日,原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公布《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2017年修訂,2023年12月1日《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施行後廢止。

第十壹條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銷售、貯存等場所,並保持場所環境整潔,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汙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營業執照。(二)具有與所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洗滌、采光、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三)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四)有合理布局的設備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交叉汙染和食品、原料、成品直接入口,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質、不潔物質;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2023年6月15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78號公布)。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78號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條 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符合與主營業務及其經營項目相適應的食品安全要求,並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 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和食品加工、銷售、貯存等場所,保持場所環境整潔,並與有毒、有害場所和其他汙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經營設備或者設施,具有相應的消毒、更衣、洗消、采光、照明、通風、防腐條件;

(三)具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規章制度,保證食品安全;

(四)有合理布局的設備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汙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質、不潔物質;

(五)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從事食品經營的,應當具備對其經營規模進行食品安全管理的能力,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並按照規定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負責其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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