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雲縣人民政府關於
關於印發《密雲縣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區、街道辦事處,縣政府各委、辦、局,縣屬各單位:
《密雲縣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已經縣政府第10次常務會議和第十壹屆縣委第8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0年6月8日
密雲縣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加強本縣房屋拆遷管理,保障城市建設順利進行,規範拆遷安置補償行為,維護拆遷人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縣行政區域內實施房屋拆遷,並需要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房屋拆遷應當堅持先建設定向安置房,再實施拆遷的原則。
第二章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
第四條國有土地上的住宅房屋拆遷,按照“作價補償、回購定向安置房”的辦法進行。
第五條拆除住宅平房時,宅基地的合法土地面積和合法建築面積以房屋所有權證或正式批示註明的面積為準。
第六條拆遷住宅平房房屋,按照下列標準進行補償:
(壹)合法宅基地不足0.4畝(含0.4畝)的,按每平方米4200元的標準給予土地補償;0.4畝至0.6畝(含0.6畝)的部分,按每平方米2100元的標準補償;超過0.6畝的部分,按照每平方米1000元的標準進行補償。
(二)根據受委托的房地產估價機構作出的評估結果,合法建築房屋按重置價格給予補償。
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按重置價格給予補償;拆除違章建築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
(3)附著物補償金額由委托的房地產估價機構評估確定。
第七條定向安置房回購面積按照以下標準確定:
(壹)拆除住宅平房,按回購價格的定向安置房屋面積,按產權人人數乘以45平方米核定。
(二)按安置標準,按回購價格回購的定向安置房面積不足70平方米的,安置70平方米。
(3)回購價格回購的定向安置房面積最多不超過房屋所有權證或官方說明載明的土地面積。1982之前劃定的宅基地超過0.4畝的,按回購價格回購的定向安置房面積最多不超過0.4畝。
(4)按被拆遷人自願選擇的回購價格回購的定向安置房面積,未達到安置面積最高標準的,可在項目範圍內在被拆遷人直系親屬之間轉讓。
第八條密雲縣新城規劃區房屋拆遷定向安置房回購均價為每平方米3700元。實際安置住房面積超過規定回購價格且面積標準不足20平方米的,按每平方米4500元的優惠價結算。
第九條拆遷住宅房屋,按照房屋所有權證註明的建築面積和每平方米5100元的標準給予補償,其附屬設施由受委托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定價。
多層建築回購價格面積為房屋所有權證標註的建築面積乘以1.25;高層建築回購價格面積為房屋所有權證標註的建築面積乘以1.3。回購價格、優惠面積和優惠價格按照本辦法第八條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拆遷代管房屋,拆遷人和代管人應通過* * *,按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給予補償。拆遷前,拆遷人和托管人應當簽訂拆遷協議,並經公證機關公證,證據予以保全。
第十壹條拆遷直接管理、自辦的公房(包括平房、樓房)按照房改政策出售給承租人。承租人購買現有公房後,作為被拆遷人,被拆遷人按照私房標準給予補償安置。
第三章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
第十二條拆遷集體土地上的住宅房屋,按照“作價補償、回購定向安置房”的辦法進行;符合有關規定並具備另批宅基地條件的項目,可另行審批。
第十三條拆除住宅平房,宅基地的合法土地面積和合法建築面積,以房屋所有權證書或正式說明書註明的面積為準。
第十四條拆遷住宅平房房屋,按照下列標準進行補償:
(壹)合法宅基地不足0.4畝(含0.4畝)的,按每平方米2000元的標準給予土地補償;0.4畝至0.6畝(含0.6畝)的部分,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標準補償;超過0.6畝的部分,按每平方米500元的標準補償。
(二)根據受委托的房地產估價機構作出的評估結果,合法建築房屋按重置價格給予補償。
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按重置價格給予補償;拆除違章建築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
(3)對附屬物的補償,根據受委托的房地產估價機構的估價結果確定。
第十五條定向安置房回購面積,按照下列標準確定:
(壹)定向安置房回購價格面積按產權人家庭人口乘以45平方米核定。
(二)按安置標準,按回購價格回購的定向安置房面積不足70平方米的,安置70平方米。
(3)回購價格回購的定向安置房面積最多不超過房屋所有權證或官方說明載明的土地面積。1982之前劃定的宅基地超過0.4畝的,按回購價格回購的定向安置房面積最多不超過0.4畝。
(四)被拆遷人以回購價格自願選擇的定向安置房面積,未達到安置面積最高標準的,可以在項目範圍內被拆遷人直系親屬之間轉讓。
第十六條密雲縣新城規劃區房屋拆遷定向安置房回購均價為每平方米1.600元。
實際安置住房面積超過規定回購價格且面積標準不足20平方米的,按每平方米1900元的優惠價結算。
第十七條符合宅基地審批條件但未實際取得宅基地的村民,可以回購價格回購壹套70平方米的樓房。
現有合法宅基地用地面積超過0.4畝,* * *同常住人口符合宅基地進壹步審批條件的,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委會審查確認,分戶處理。分戶後,以戶為單位,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補償和安置。
第十八條因征地或者拆遷集體土地上的房屋,需要安置國有土地上的住宅建築的,按照國有土地規定的補償和回購標準執行。
第十九條對單獨批準的宅基地拆遷住宅房屋,拆遷補償包括房屋的重置成新價、附屬物的評估價以及本辦法第五章規定的相關補貼和獎勵費用。
第四章非住宅房屋拆遷補償安置
第二十條拆遷非住宅房屋,可以當場返還的,拆遷人應當按照原建築面積就地返還,不結算差價;不能當場返還的,應當根據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的價格壹次性補償給被拆遷人。
第二十壹條拆遷人應當根據被拆遷人或者承租人提供的有效證件(包括租賃協議、附屬設備購買安裝證明等。),按本辦法附件的規定給予被拆遷人或承租人綜合停產停業補助費、設備搬遷安裝費。不能恢復使用的設備,應當按照設備重置價格結合成新,並對被拆遷人或者承租人給予補償。
第二十二條被出租的非住宅房屋,承租人停產停業損失的,拆遷人按照雙方協議給予補償;雙方沒有約定的,被拆遷人應當參照本辦法第二十壹條的規定給予承租人適當補償。
第二十三條被拆遷人在住宅房屋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拆遷人應當按照住宅房屋安置。符合下列條件的,拆遷人應按第二十壹條的規定給予補償:
(壹)被拆遷房屋有房屋所有權證或正式說明書;
(二)有營業執照,營業執照註明的經營場所為被拆遷房屋;
(三)拆遷前,房屋實際用於生產經營的;
(四)辦理稅務登記並開具完稅憑證。
第五章相關補貼和獎勵標準
第二十四條合法宅基地範圍內的房屋,按照下列標準給予獎勵補償:
(壹)在合法宅基地面積的75%以內的,按每平方米600元給予獎勵補償。
(二)合法宅基地面積的75%至90%以內的,按每平方米400元給予獎勵補償。
第二十五條根據合法建築面積按照每平方米300元至500元的標準給予裝修補償。
第二十六條被拆遷人自願放棄回購定向安置房的,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拆遷補償款應當經拆遷人同意,壹次性支付給被拆遷人,並給予放棄購買的獎勵。
(壹)平房拆遷補償包括本辦法第六條或第十四條規定的土地補償、房屋重置成新價格以及第五章規定的相關補貼和獎勵;
(二)建築物拆遷補償包括本辦法第九條第壹款規定的補償和第五章規定的相關補貼和獎勵;
(3)放棄激勵費=擬回購的價格面積×放棄激勵標準。
廢棄獎勵標準:國有土地房屋廢棄每平方米2000元;放棄購買集體土地房屋的,放棄獎勵標準為每平方米1000元。
第二十七條實際回購定向安置房面積小於規定回購價格面積,且剩余回購價格面積未轉讓的,按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標準給予棄購獎勵。
第二十八條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和相關獎勵費,具體標準如下:
(1)搬家補貼。建築面積以房屋所有權證或官方說明為準。住宅平房每平方米補貼20元,住宅樓房每平方米補貼25元,非住宅平房每平方米補貼30元,非住宅樓房每平方米補貼35元。由居民搬遷的,不予補助。
(2)流動資金備抵。自簽訂安置補償協議之日起,每季度支付壹次,直至接到搬遷通知後3個月。周轉補助以實際常住人口為基數,按照每人每月300元的標準給予補助;放棄回購定向安置房的,給予6個月的壹次性周轉補貼。
平房和多層住宅的搬遷期限為24個月。超過24個月的,周轉補貼標準在原基礎上提高50%。超過36個月的,按照每人每月600元的標準給予周轉補貼。高層住宅搬遷期限為36個月。超過36個月的,在原有基礎上增加50%。超過48個月的,周轉補助按照每人每月600元的標準進行補助。
(3)提前搬家獎勵費。對被拆遷人,在公告規定的搬遷期限內簽訂安置補償協議並騰退房屋的,給予5萬元獎勵。超過規定時限者,不予獎勵。
(四)搬遷的,搬遷費按下列標準補償。如果市場價格發生變化,補償標準也會相應調整。
1.電話轉接費470元;
2.空調轉讓費600元;
3.有線電視轉讓費200元;
4.太陽能轉讓費600元。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密雲縣新城規劃區外的房屋拆遷,回購價格和優惠價格標準根據項目實際,經縣住建委審核報縣拆遷領導小組批準後實施。
第三十條拆遷範圍中涉及的公墓拆遷補償由當地鄉鎮政府按照民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三十壹條本辦法執行中的問題,由縣住建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拆遷公告發布實施前不適用本辦法。
附件:密雲縣非住宅房屋拆遷綜合補貼補貼標準
關鍵詞:△關於城鄉建設房屋拆遷辦法的通知
抄送:縣委辦公室、人大辦公室、CPPCC辦公室、紀委辦公室、法院、檢察院。
密雲縣人民政府辦公室2010年6月8日印發。
附件:
密雲縣非住宅房屋拆遷
停產停業綜合補貼標準
根據《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和《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補貼有關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非住宅房屋拆遷停工綜合補貼標準,具體規定如下:
1.非住宅房屋拆遷壹次性停工綜合補貼的計算公式為:壹次性停工綜合補貼=基準補貼(附件壹)×房屋原用途調整系數(附件二)×建築建築面積。
二、區位範圍的劃分根據《密雲縣人民政府關於確定全縣住宅房屋拆遷基準價格的批復》(密雲字[2002]第12號)的有關規定確定。
三、房屋建築面積的認定,以房屋所有權證標明的面積為準;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但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建築文件的,以批準的建築面積為準。
表1:基準補貼的標準價格表
區域位置
基準補貼(人民幣/平方米)
壹流地區
900
二級地區
700
三類區域
500
表2:非住宅房屋原用途調整系數表
序列號
非住宅房屋的使用性質
調整系數
1
商業、金融、保險
1.0
2
娛樂和餐飲業
0.9
三
服務行業
0.8
四
工業、倉儲和其他
0.7
表3:非住宅房屋使用性質分類表
使用性質
說清楚
上野
指食品、飲料、煙草、日用品、紡織品、服裝、鞋帽、日用雜品、五金、電料、化工、藥品、醫療器械、書報、家具、石油產品、汽車、摩托車及其零配件、煤炭、計算機及軟件、辦公設備、珠寶首飾、生產資料等批發和零售行業。
金榮
保險業
指各類銀行、儲蓄所、信用合作社、信托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
葉公
存儲行業
工業是指各種工廠、作坊、手工業作坊等。具體包括:食品加工制造、飲料制造、煙草加工、紡織、服裝及其他纖維制品制造、皮革、毛皮、羽絨及其制品制造、木材加工及竹、藤、草制品制造、家具制造、紙及紙制品制造、印刷、記錄介質復制、文教體育用品制造、石油加工及煉焦、化學原料及化學制品制造、醫藥制造、化學纖維制造等等。塑料制品業、非金屬礦物制品業、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業、金屬制品業、各種機械設備制造業、武器彈藥制造業、儀器制造業等。;
倉儲業是指國家或地方儲備、中轉、外貿、供應等各種倉庫、油庫、材料廠。
娛樂業
指卡拉ok歌舞廳、電子遊戲廳、遊樂園、夜總會等。
餐飲業
指餐館、賓館、飯店、快餐店、小吃店(店)、冷飲店、茶館等。
服務行業
指美發美容化妝業、淋浴業、洗染業、照相機印刷業、托兒所、日用品修理業、家政服務業、殯葬業、刻字、名片印刷、照片印刷、復印、旅館業(各種旅館、招待所、旅遊車店)、出租服務業、旅遊業等。
奇塔
指生產或營業收入不包括在以上的行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