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家行政許可法》
第十二條 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壹)直接關系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依照法定條件審批的事項;(二)限定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 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 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三)提供公共服務且與公共**** 利益直接相關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資格、資質的具有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的事項四)直接關系公共**** 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需要按照法定條件審批的;(九)關系公共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以及關系公共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範,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審定的事項;(五)設立企業或者其他組織,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特定活動,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申請書需要使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提供行政許可申請書格式文本。申請書格式文本不得含有與申請行政許可事項無直接關系的內容。申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許可申請。但是,依法應當由申請人向行政機關的辦事機構提出行政許可申請的除外。行政許可申請可以通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
七十壹、違反本法第十七條規定設定行政許可的,由有關機關責令設定行政許可的機關限期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