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1 廠房(倉庫)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同壹廠房內分隔為不同火災危險性類別的房間時,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的有關規定執行。
2 甲、乙、丙類敞開式廠房,其層數、高度、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可按工藝及設備布置確定。半敞開式廠房其層數、高度、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按封閉式廠房執行,當半敞開式廠房的敞開部分與封閉部分采用防火墻分隔時,廠房敞開部分的層數、高度、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可按工藝及設備布置確定,其建築面積不計入廠房的防火分區面積,防火墻高度應高出廠房較低部分屋面4m,當防火墻高出廠房較低部分屋面不足4m時,廠房屋面靠近防火墻4m範圍內的屋面板及屋頂承重構件耐火極限不應低於1.50h。
3 辦公室、休息室、控制室、化驗室等不應設置在甲、乙類廠房內,確需貼鄰本廠房時,其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並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於3.00h且無門、窗、洞口的防爆墻與廠房隔開,且應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
4 丙類廠房內設置的辦公室、休息室、控制室、化驗室等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50h的防火隔墻和1.00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並應至少設置1個獨立的安全出口。當隔墻上需開設相互連通的門時,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5 變配電所不應設置在甲、乙類廠房內或貼鄰建造,且不應設置在爆炸性氣體、粉塵環境的危險區域內。供甲、乙類廠房專用的20kV及以下的變配電所,當采用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隔開並貼鄰建造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有含油設備的變配電所可壹面貼鄰建造;
2)無含油設備的變配電所可壹面或兩面貼鄰建造;
3)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應按現行國家標準《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範》GB50058執行。
6 廠房內設置中間倉庫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設置甲、乙類中間倉庫時,其儲量不應超過1d的需要量。
中間倉庫應靠外墻布置,並應采用防火墻和耐火極限不低於1.50h的不燃燒性樓板與其他部位隔開;
2)設置丙類中間倉庫時,應采用防火墻和耐火極限不低於1.50h的不燃性樓板與其他部位隔開;
3)倉庫的耐火等級和面積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的有關規定。
8.3.2 廠房(倉庫)的外墻上應設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員進入的窗口,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供消防人員進入的窗口的凈高度和凈寬度均不應小於1.0m,其下沿距室內地面不應大於1.2m;
2 每層每個防火分區不應少於2個,各救援窗間距不宜大於24m;
3 應急擊碎玻璃宜采用厚度不大於8mm的單片鋼化玻璃,有爆炸危險的廠房(倉庫)采用鋼化玻璃門窗時,其玻璃厚度不應大於4mm;
4 室外設置易於識別的明顯標誌。
8.3.3 因工藝生產的特性需求,聯合廠房相鄰外墻必須設置連通口時,應采取相應的防火措施,相鄰外墻的防火間距及構造要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的有關規定。
8.3.4 化學品庫或危險品庫應按儲存物品的化學物理特性分類儲存,當物料性質不允許同庫儲存時,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防火隔墻隔開。火災危險類別不同區域宜分別設置獨立的防火分區。
8.3.5 建築物的內部裝修設計均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及《建築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範》GB50222執行。
條文說明
8.3.1 本條對廠房(倉庫)設計做出了規定。
第2款,屋面板及屋頂承重構件可采用無機耐火材料包覆和防火塗料噴塗等方式達到耐火極限要求。
第3款,車間控制室可貼鄰廠房布置,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廠房的總控制室應獨立設置。
第5款,由於變配電所平面尺寸通常比廠房小很多,壹面貼鄰布置浪費較多土地,為節約用地,同時考慮到無含油設備的變配電所火災可能性較有含油設備的變配電所大幅降低,故規定無含油設備的變配電所可壹面或二面貼鄰建造。
8.3.2 本條對廠房(倉庫)外墻上設置救援窗口做出了規定。
第2款,關於救援窗間距為24m,主要考慮廠房(倉庫)6m、8m、12m跨距較多,救援窗可以居中布置。
8.3.3 聯合廠房相鄰外墻的防火間距及構造要求首先應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的有關規定。相鄰外墻壹般有三種形式的防火間距:壹是正常情況下應滿足的防火間距;二是可減少距離的防火間距;三是不限制距離的防火間距。除第壹種形式外,其他兩種形式壹般不能開口或開口部位受到壹定的限制。本條允許因工藝生產的特性需要,設置必需的工藝連通口,如連續生產線不可在中間某個部位斷開,或不同使用功能場所之間聯系緊密等情形。舉例詳述如下:
某化學原料藥項目,由壹幢甲類廠房、壹幢丙類廠房及壹幢丙類倉庫布置成U形聯合廠房。甲類廠房與丙類廠房壹端相鄰,丙類廠房另壹端與丙類倉庫相鄰。丙類廠房內含丙類生產區域和空調機房、變配電間等公用生產設施,以及車間化驗室、控制室及生產人員人凈措施等功能用房。甲類廠房與丙類廠房之間的工藝聯系緊密,同時丙類廠房與丙類倉庫之間物流輸送頻繁,從生產工藝、物料輸送到產品儲存,整條自動化操作流水線不可斷開,因此在甲類廠房與丙類廠房、丙類廠房與丙類倉庫之間的相鄰外墻上均設置了連通口。
某藥物制劑項目,由丙類廠房(含公用生產設施)、丙類成品倉庫、綜合樓(含分析化驗、辦公及更衣)等功能組合為聯合廠房。綜合樓布置在廠房東南角,成品倉庫為單層高架庫,布置在廠房西南角。為便於對中間產品的抽檢和滿足人員凈化(人員經更衣室後再經過潔凈通道進入生產區)、藥品運輸等GMP管理要求,在相鄰部位均設置了連通口。
連通口以天橋、連廊或凹門洞等形式將聯合廠房各功能場所互相連通。為防止火災蔓延,應對連通口部位采取壹定的防火加強措施,如《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規定的防火間距不限的兩幢建築之間的相鄰外墻,均應采用防火墻保護,設連通口處,相鄰防火墻均應設置防火設施。因連通口功能、大小不壹,所設置的防火設施也各異,如防火門、防火卷簾、防火分隔水幕、防護門鬥等。但無論何種設施,均應能在火災時封閉開口有效阻止火勢蔓延。
聯合廠房不同使用功能場所連通口示意圖,如圖1所示(僅列舉若幹例子,各例子建築之間的防火間距均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的有關規定)。
圖1
(1)丙類廠房與分析化驗樓、辦公樓相鄰時,廠房的外墻為防火墻,除連通口外,防火墻其他門開口部位采取了防火措施
(2)丙類廠房與分析化驗樓、辦公樓相鄰時,外墻均為防火墻,且分析化驗樓、辦公樓的屋頂無天窗或洞口、屋頂的耐火極限不低於1.
(3)甲類廠房與丙類廠房相鄰時,外墻均為防火墻,連通口處甲類廠房壹側設防護門鬥
(4)丙類廠房與丙類倉庫相鄰時,外墻均為防火墻、連通處設雙門、雙防火卷簾或雙防火水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