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二十六條食品安全標準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壹)、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病原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汙染物以及其他對人體健康有害的物質;
(二)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範圍和用量;
(三)、嬰幼兒及其他特定人群對主輔食品的營養要求;
(四)與衛生、營養等食品安全要求相關的標簽、標誌和說明書要求;
(五)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的衛生要求;
(六)與食品安全相關的質量要求;
(七)與食品安全相關的食品檢驗方法和程序;
(八)其他需要制定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
第二十七條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並公布,國務院標準化行政部門應當提供國家標準編號。食品中農藥殘留和獸藥殘留限量以及檢驗方法和程序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國務院農業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畜禽屠宰檢驗規程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