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流行疾病的類型:需要確定疫苗的類型後才能對癥下藥,嚴禁濫用藥物。確定療程和給藥時間:要考慮藥物的性質、吸收能力、藥物對胃的刺激、動物的耐受性和藥效起效的時間,再確定療程和給藥時間。藥物劑量:根據藥物在血液中有效濃度的持續時間,合理安排藥物的頻率、劑量和療程。
壹、獸藥使用的基本原則
1,確定流行病的類型
當動物感染疫病時,需要正確判斷疫病的
確定流行疾病的類型:需要確定疫苗的類型後才能對癥下藥,嚴禁濫用藥物。確定療程和給藥時間:要考慮藥物的性質、吸收能力、藥物對胃的刺激、動物的耐受性和藥效起效的時間,再確定療程和給藥時間。藥物劑量:根據藥物在血液中有效濃度的持續時間,合理安排藥物的頻率、劑量和療程。
壹、獸藥使用的基本原則
1,確定流行病的類型
當動物感染疫病時,需要正確判斷疫病的類型,以便對癥下藥。對於不明原因的疾病,嚴禁濫用藥物。
2、確定療程和用藥時間
(1)用藥時,需要有足夠的療程才能發揮真正的療效,療程的長短取決於疾病的急性緩解程度。如果療程太短,有些病原體只能被抑制而不能從根本上消除。停用藥物後,被抑制的病原體會重新生長繁殖,導致更嚴重的疾病。
(2)通常情況下,癥狀消失後可停藥,但在使用抗菌藥物治療某些感染性疾病時,為了鞏固治療效果,應在癥狀消失後繼續用藥壹段時間。
(3)對於需要長期用藥的慢性病,為了減少不良反應的概率,應按照療程用藥。
(4)有些藥物要適時使用,可以提高療效。
(5)在確定給藥時間時,應考慮藥物的性質、吸收能力、藥物對胃的刺激、動物的耐受性和藥效起效的時間。
3、藥物的用量
(1)使用藥物治療疾病時,藥物濃度達到有效濃度才能發揮藥效。如果藥物劑量太小,達不到有效濃度,病情就得不到控制,容易產生耐藥性。但如果劑量過大,會造成藥物浪費和毒性。
(2)根據血中有效濃度的持續時間,合理安排用藥頻率、劑量和療程。因為有些藥物使用劑量不同,藥理作用也不同,所以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確定藥物的具體劑量。
4.藥物之間的相互作用
用藥時,常聯合使用兩種或兩種以上藥物,旨在提高療效,減少或避免毒性反應,預防和延緩耐藥菌株的產生。因此,用藥時要充分發揮藥物的協同作用,註意配伍禁忌。比如糖基藥物不能與紅黴素等藥物配伍,也不能與肌松藥配伍,所以毒性要增強。
5.耐藥性和過敏反應
(1)耐藥性通常指兩個方面,壹是病原體產生耐藥性,二是動物產生耐藥性。某些藥物反復使用後,病原體和動物機體會產生耐藥性。此時需要根據動物疾病的具體情況及時更換藥物。
(2)為防止產生耐藥性,應嚴格按照規定使用獸藥,做到劑量充足,療效適宜;單用抗菌藥物有效時,不必聯合用藥;對於不明病因的疾病,不要輕易使用抗生素;避免長期使用單壹藥物,以免產生耐藥性。
(3)過敏反應是指動物個體在使用某些藥物後出現的異常現象,所以在給藥時,動物應避免使用易發生過敏反應的藥物。
6、動物的種類、年齡、性別和個體差異
由於患病動物的種類、年齡、性別、體重不同,即使使用同壹種藥物,其敏感性和治療效果也不同,所以在使用獸藥時,應根據動物的具體情況區別對待。
7.動物病理學和功能
由於不同的病理和功能狀況,動物對藥物有不同的反應。通常在病理狀況出現後,藥物治療的效果更明顯。
8、綜合防治
(1)動物患慢性病時,全身多個器官和系統的功能都會出現異常。所以在治療時,要堅持中西醫結合的方法,在使用抗生素的同時,註意加強電解質,調整機體的酸堿度平衡。
(2)在動物疾病的防治中,要求熟悉各種藥物的藥理、毒理、性質、適應癥、用法用量,同時也要重點掌握使用過程中的註意事項。
(3)選用獸藥時,應遵循廣譜、高效、安全、方便、經濟、適用、對人無害的原則。
二。獸藥使用的標準和規範
1,正確認識獸藥
獸藥具有兩面性,安全用藥可以使藥效最大化,從而達到防病治病的目的,保證動物源性食品的質量安全。如果盲目用藥或濫用獸藥,甚至違法使用禁用藥物,不僅達不到治療效果,還會造成動物源性食品的藥物殘留,從而引發食品質量安全事件。
2.購買合法獸藥
(1)從通過農業部GMP認證、取得獸藥生產許可證或取得進口獸藥註冊證的國內外合法生產企業采購獸藥。
(二)從通過獸藥GSP驗收並持有《獸藥經營許可證》的經營企業購買獸藥。
3.獸藥的正確使用
(1)各養殖場必須嚴格按照獸藥安全使用的適應癥、用法用量、停藥期、免疫程序等規定使用獸藥。
(2)在執行農業部頒布的《獸用處方藥管理辦法》時,應嚴格按照規定憑專業獸醫開具的處方購買和使用處方藥。
(三)各飼料生產企業必須嚴格按照《飼料藥物添加劑使用規範》合理使用獸藥。獸藥加字?有產品批準文號的獸用預混料,不得非法添加到飼料中。
(4)獸用原料藥不能直接添加到飼料中使用,同時各養殖場和飼料生產企業要建立完整、真實的用藥記錄。
4、非法使用獸藥需要承擔的責任
(1)對未按照國家有關獸藥安全使用的規定使用獸藥、未建立用藥記錄或者記錄不完整、不真實,或者使用禁用藥物等化合物,或者在動物身上使用人用藥物的養殖戶或者單位,責令立即改正,對使用禁用藥物等化合物飼養的動物及其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 並處65438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責任。
(二)違反《條例》規定,銷售仍在用藥期或者休藥期的動物及其產品供食用,或者銷售含有違禁藥物、獸藥殘留超標的動物產品供食用的,責令對含有違禁藥物、獸藥殘留超標的動物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沒收違法所得,並處3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構成違法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三)違反規定銷售、購買、使用無獸醫處方的獸用處方藥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四)違反《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的規定,添加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明令禁止的物質和其他對人體直接或者潛在有害的物質,或者假冒偽劣飼料、飼料添加劑的,由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對使用禁用物質飼養的動物進行無害化處理,並處3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獸藥使用單位應嚴格按照《獸藥管理條例》、《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食用動物禁用獸藥及其他化合物名錄》、《部分獸藥休藥期規定》、《飼料藥物添加劑使用規範》、《農業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禁用藥物目錄》等相關法律政策,切實履行獸藥使用者的責任,是食品安全中獸藥安全使用的第壹責任人。必須科學、正確、合理地使用獸藥,才能有效預防因食品來源引發的食品質量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