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增加行政活動的透明度,規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行政活動的知情權和監督權,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術語含義)
本規定所稱政府信息,是指本市各級政府、縣級以上政府各部門以及依據法律、法規授權履行行政管理職責的組織(以下簡稱義務人),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制作、獲取並以壹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第三條 (適用範圍)
本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適用本規定。第四條 (監督職責)
市政府辦公廳是本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市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各區(市)縣政府辦公室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本行政區域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各級監察部門和政府法制工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監督實施本規定。第五條 (公開原則)
本市政府信息,除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予公開的以外,應當依照本規定公開。
義務人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制定的規範性文件,未經公開,不得作為執法依據。第六條 (信息公開義務)
義務人應當及時、準確地公開政府信息。義務人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在其職責範圍內及時發布準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義務人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協調機制。義務人發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應當主動與其溝通、確認,保證發布的政府信息準確壹致。
義務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阻撓權利人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或者限制權利人依法獲取政府信息的權利。
義務人發布政府信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報請批準的,未經批準不得發布。第七條 (權利人)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權利人),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規定,享有獲取政府信息的權利。
權利人獲取和利用政府信息,不得侵犯他人隱私、商業秘密、國家秘密和其他社會公***利益。第八條 (工作機構)
市和區(市)縣政府辦公廳(室)、市和區(市)縣政府部門的綜合辦事機構、鄉鎮政府指定的機構(以下統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本義務人民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其職責是:
(壹)具體承辦政府信息公開事宜;
(二)維護和更新已公開的政府信息;
(三)組織編制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四)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五)與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有關的其他職責。第九條 (收費規定)
義務人提供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得收費。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義務人依據權利人的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時,可以向權利人收取經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核準的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不得收取其他費用;權利人交費確有困難的,經義務人同意,可以酌情減免。第二章 公開的範圍第十條 (市和區[市]縣政府信息公開)
市和區(市)縣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政府信息涉及以下內容的,應當主動向社會公開:
(壹)政府規章、規範性文件;
(二)經濟社會發展戰略、發展計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
(三)事關全局的重大決策和出臺的相關政策;
(四)政府年度財政預算報告及其執行情況;
(五)城市總體規劃、專項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其調整情況;
(六)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事關民生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七)環境保護、公***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
(八)城鄉建設和管理的重大事項;
(九)社會公益事業建設情況;
(十)突發公***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十壹)政府承諾辦理的事項及其完成情況;
(十二)職能、機構、編制“三定”方案以及領導成員履歷、工作分工;
(十三)行政執法依據以及重大行政處罰決定;
(十四)行政審批(許可)的項目、數量、依據、條件、程序以及辦理期限;
(十五)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依據、標準;
(十六)政府重要專項經費的分配和使用情況;
(十七)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和采購結果;
(十八)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招標、建設和使用情況;
(十九)土地征用、房屋拆遷的批準文件、補償標準、安置方案以及補償(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二十)落實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情況;
(二十壹)重大行政復議的受理以及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情況;
(二十二)工作目標及其完成情況;
(二十三)公務員錄用程序及錄用結果;
(二十四)依法應當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