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治療(醫療)費。工傷治療費用必須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住院夥食補助費。職工因工傷住院治療的,由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夥食補助費標準的70%支付住院夥食補助費。
(3)境外就醫交通食宿費。工傷職工經醫療機構證明並報經辦機構批準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其交通食宿費用由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4)康復治療費。工傷職工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康復治療的費用,符合本條第三款規定的《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五)輔助器具費。工傷職工因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六)停工留薪期工資。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其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七)生活護理費。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單位負責。工傷職工經傷殘等級鑒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個不同等級支付,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30%。
(八)壹次性傷殘補助金。壹次性傷殘補助金的賠償標準根據工傷職工的傷殘等級確定,不同等級的賠償標準不同。具體如下:
壹級傷殘為27個月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工資,五級傷殘為18個月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工資,七級傷殘為13個月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工資,九級傷殘為18個月工資,九級傷殘為11個月工資。工資,九級傷殘為 9 個月工資,十級傷殘為 7 個月工資。
(ix) 傷殘津貼。職工被鑒定為壹至四級傷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壹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壹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六級傷殘的,在保留與用人單位勞動關系的前提下,用人單位應當為其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 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 60%,並按規定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實際發放的傷殘津貼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的變動情況適時調整。調整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十)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由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解除或者終止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十壹)喪葬補助金。因工死亡職工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十二)供養親屬撫恤金。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壹定比例發給為職工死亡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其標準為:配偶每月 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 30%,鰥寡孤獨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再增加 10%。各供養親屬的核定撫恤金之和不得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十三)壹次性工亡補助金。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壹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因此,2020年發生工傷的,壹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847180元。(2020年國家統計局官網發布《2019年居民收入和消費支出情況》,公布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42359元)
註:上述個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