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 醫院建立由分管院長負責,醫療管理、藥學、護理、保衛等部門日常管理工作。 2、 麻醉、精神藥品管理機構建立麻醉藥品、第壹類精神藥品使用專項檢查制度,並定期組織檢查,做好檢查記錄。3、 醫院定期對涉及麻醉藥品、第壹類精神藥品的管理、藥學、醫護人員進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專業知識、職業道德的教育和培訓。4、 醫院根據醫療、科研和教學需要,按有關規定購進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保持合理庫存。5、 麻醉藥品、第壹類精神藥品入庫驗收必須貨到即驗,至少雙人開箱驗收,清點驗收到最小包裝,驗收記錄雙人簽字。6、 入庫驗收應當采用專薄記錄,內容包括:日期、憑證號、品名、劑型、規格、單位、數量、批號、有效期、生產單位、質量情況、驗收結論、驗收和保管人員簽字。7、 在驗收中發現缺少、缺損的麻醉藥品、第壹類精神藥品應雙人清點登記,報醫院負責人批準並加蓋公章後向供貨單位查詢、處理。8、 藥庫、門診藥房、住院藥房、麻醉科指定專人負責麻醉藥品、第壹類精神藥品管理,專櫃加鎖,責任明確,交接班有記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壹條 為了加強藥品管理,保證藥品質量,保障公眾用藥安全和合法權益,保護和促進公眾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從事藥品研制、生產、經營、使用和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藥品,是指用於預防、治療、診斷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調節人的生理機能並規定有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質,包括中藥、化學藥和生物制品等。
第三條 藥品管理應當以人民健康為中心,堅持風險管理、全程管控、社會***治的原則,建立科學、嚴格的監督管理制度,全面提升藥品質量,保障藥品的安全、有效、可及。
第七條 從事藥品研制、生產、經營、使用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範,保證全過程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和可追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