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城鄉規劃的修改
第六十三條 城鄉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定期對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並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在網站、報刊等方式征求公眾意見。
第六十四條 鄉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鄉鎮總體規劃的修改,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適應京津冀協同發展和新型城鎮化發展的要求,並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審批程序報批。
第六十五條 鄉規劃、村莊規劃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組織編制單位組織修改:
(壹)上級政府制定的城鄉規劃發生變化,要求修改規劃的;
(二)行政區劃調整確需修改規劃的;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確需修改的。修改。
修改鄉規劃、村莊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組織論證,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審批程序報批。
第六十六條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經法定程序修改或者因實施涉及公共**** 利益的項目建設需要,有關組織應當組織修改專項規劃,並依照本條例規定的審批程序報批。
第六十七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編制機關應當依法組織修改,並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審批程序報批:
(壹)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已經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對控制區的功能和布局有重大影響的;
(二)國家、省重點建設項目控制性詳細規劃對控制區的功能和布局有重大影響的;
(三)經評估認定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內容需要修改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修改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八條 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總平面布置設計方案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予以修改,並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審批程序報批:
(壹)因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不能按照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布置圖進行建設的;
(二)因文物保護、地質災害等涉及公眾**** 利益的原因不能按照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布置圖進行建設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規定確需修改的,審定機關應當將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布置圖的修改理由、修改稿予以公示,並采取聽證會、座談會等形式,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公示時間不得少於十日;因修改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布置圖給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六十九條 各級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城鄉規劃實施情況,接受監督。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根據需要對城鄉規劃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
第七十條 上級政府及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政府及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城鄉規劃編制、審批、實施和修改的監督檢查和指導,建立健全城鄉規劃管理的監督檢查和考核評價、違法行為通報、違法行政責任人約談等制度。
第七十壹條 市、縣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鎮以外的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鄉規劃執法巡查制度和巡查責任追究制度,對城鄉規劃建設違法行為行政處罰工作信息**** 享平臺,采取網格化管理等措施對建設項目進行監管。
第七十二條 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經政府授權的鄉鎮政府應當對經批準的建設項目的基槽開挖、基礎施工、地面首層和頂層封頂、建設工程外部裝飾裝修、室外工程和景觀環境設施等施工過程進行監督。經檢查不合格的,責令限期改正;改正達到要求後方可進行下壹階段施工。
第七十三條 實行城鄉規劃督察制度。上級政府應當向下級政府派出城鄉規劃督察員,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城鄉規劃的編制、審批、實施和修改進行監督,所需經費納入上級政府本級財政預算。城鄉規劃督察制度的具體辦法由政府制定。
第七十四條 縣級以上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統籌城鄉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土地利用、環境保護、旅遊資源等基礎信息,建立城鄉規劃空間信息系統。
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利用衛星遙感影像等技術手段對城鄉規劃實施情況進行動態監測,並將監測情況通報下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
第七十五條 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違法建設行政處罰決定及其執行情況書面告知質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管、稅務、文化、安全生產監督、公安等部門和供電、供水、供氣等單位。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對違法建設予以相應處理。
第七十六條 監督檢查城鄉規劃實施情況和處理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外,公眾可以查閱。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七條 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監察機關或者上級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拒不改正的,對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壹)依法應當編制城鄉規劃而未組織編制城鄉規劃或者未依照法定程序編制、審批、修改城鄉規劃的;
(二)超越權限或者違法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
(三)未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依法確定規劃條件或者擅自變更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依法確定的規劃條件的;
(四)未經規劃條件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的建設工程辦理竣工驗收手續的;
(五)未經規劃條件核實、鄉村建設規劃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建設工程要求以及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內容辦理房屋登記的;
(六)未經規劃條件核實、鄉村建設規劃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建設工程要求以及擅自變更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內容辦理房屋登記的;
(六)同意修改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圖前未依法采取聽證等形式聽取利害關系人意見的;
(七)發現未依法取得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規劃許可的規定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未依法查處或者接到舉報未依法處理的;
(八)會議或者集體討論決定要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不符合城鄉規劃的建設項目核發規劃許可證的;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七十八條 違反城鄉規劃有關規定,擅自改變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用途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以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九條 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規定,擅自改變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的造型、色彩、材質的,由縣級以上政府確定的城鄉規劃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條 未在住宅建設房屋預售、銷售場所公布規劃條件、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的,由縣級以上政府確定的城鄉規劃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壹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經縣級以上政府城鄉規劃執法部門認定,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的,在限期改正的基礎上,處違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的罰款,對逾期不改正的,處違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的罰款,對逾期不改正的,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的罰款。違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的罰款;不能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處以罰款,逾期不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前款所稱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包括下列情形:
(壹)占用城市道路、廣場、綠地、河湖、地下工程、軌道交通設施、通信設施或者壓占城市管線、永久性測量標誌的;
(二)違反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建築容積率、建築密度、綠地率等重要控制性內容的;
(二)違反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建築容積率、建築密度、綠地率等重要控制內容的;
(三)占用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內的建設用地的;
(四)擅自在建築物屋頂、退臺、住宅底層庭院和配建停車場上進行建設的;
(五)其他無法采取整改措施消除影響的。
臨時建築物、構築物超過批準期限未自行拆除的,由縣級以上政府城鄉規劃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並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壹倍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二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其中,占用農村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進行建設的,應當予以拆除。
第八十三條 縣級以上政府確定的城鄉規劃執法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違法建設工程和臨時建設工程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不拆除的,應當向本級政府報告。
縣級以上政府應當自接到有關部門報告之日起三日內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限期拆除等措施,並在發布拆除公告的門前實施拆除,當事人限期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縣級以上政府有關部門可以依法予以拆除。
第八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八十五條 縣(市)政府可以組織編制覆蓋本行政區域的城鄉總體規劃,並按照城市總體規劃或者縣城所在地鎮總體規劃的審批、修改程序報縣政府審批。編制城鄉總體規劃的,縣政府所在地城市或鎮的總體規劃不再編制。編制城鄉總體規劃的具體要求由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規定。
第八十六條 未設置行政建制的農場、林場、牧場及其居民點的規劃管理,參照本條例有關鄉、鎮、村莊規劃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八十七條 本條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6月8日河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壹次會議通過的《河北省城市規劃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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