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了規範食用農產品的經營行為,加強對食用農產品經營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保障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的質量安全和監督管理。本辦法所稱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是指通過集中交易市場、商場、超市、便利店銷售食用農產品的活動。本辦法所稱集中交易市場,是指銷售食用農產品的批發市場和零售市場(含農貿市場)。
第三條:中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對全國市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進行監督指導。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指導本行政區域內市場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市、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及其監督管理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風險管理的原則,推進產地核準與市場準入的銜接,確保市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可追溯。
第五條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食用農產品上市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協作機制。
第六條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應當依法對進入市場的銷售者履行管理義務,確保市場規範運行。食用農產品銷售者(以下簡稱銷售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銷售活動,保證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
第七條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匯總分析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信息,加強監督管理,防範食品安全風險。
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和銷售者應當按照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提供和公開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數據信息。鼓勵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和銷售者建立食品安全追溯系統,利用信息技術采集和記錄銷售的食用農產品信息。
第八條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相關行業協會、食用農產品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督促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和銷售者履行法定義務。
相關介紹:
為加強對進入銷售市場的食用農產品的監督管理,根據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65 438+03]24號),國家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起草了《食用農產品銷售監督管理辦法》。
按照民主立法、科學立法的原則,廣泛匯聚全社會智慧和力量參與食品安全治理,現公開征求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