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2、自費藥品及部分材料費:在保險期間內,參保人員因患規定病種在醫保定點醫院住院和門診診療期間發生的合理治療所必需的藥品(國家醫保目錄限定範圍以上的藥品、國家醫保目錄以外的藥品,不含浙江省大病保險特殊藥品)和血液透析器、血液濾過、人工關節材料的自付費用,由參保人員自理。
3、高價自購藥品費用: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經專科醫生確診需要使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自費高價購買藥品目錄》所列藥品,並符合《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自費高價購買藥品目錄》所列藥品相應適應癥限制,憑處方到定點藥店購買《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自費高價購買藥品目錄》所列自費藥品的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三條 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社會保險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四條 中華人民***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和個人權益記錄,有權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社會保險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國家多渠道籌集社會保險基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社會保險事業給予必要的財政支持。
國家通過稅收優惠政策支持社會保險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