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
《食品衛生法》第三章器具及容器包裝對食品用具、容器和包裝受提出壹些原則性要求,如禁止銷售含有任何有毒或有害物質的器具和食品容器/包裝,具體的規範要求,則為厚生勞動省(MHLW)發布的第370號公告《食品、食品添加劑等的規範準則》中第三章 器具及品容器包裝相關規格基準,其更廣為熟知的版本是日本外貿組織(JETRO)的英譯版,分為三個層次的要求:?
(1)重金屬、鄰苯等通用要求,如金屬材料中鉛和銻等重金屬要求;所使用的任何合成著色劑必須是經過官方批準;任何與油性或脂肪性食品接觸的器具、容器和包裝物,不得使用含有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的PVC樹脂。
(2)材質的具體要求。如陶瓷主要關註重金屬(鉛和鎘)溶出;塑料材質分為鉛和鎘含量,高錳酸鉀消耗量及重金屬以鉛計的通用要求,和PVC、PS、PP和PE等14種合成樹脂的具體要求(如蒸發殘渣,特定遷移等);橡膠分為嬰幼兒產品和其他產品,其測試條件及測試要求不同;金屬罐按照是否有塗層有不同要求。
(3)乳及乳制品專用包裝特殊要求。
日本現行標準涉及材質和產品類型,顯然無法有效涵蓋市場上食品接觸材料的種類。在食品接觸合規和安全方面,日本貿易協會發揮了關鍵作用。日本聚烯烴和苯乙烯塑料協會(JHOSPA),日本衛生PVC協會(JHPA),日本衛生型氯乙烯協會(JHAVDC)和日本紙業協會(JPA)都建立了自願的食品接觸材料行業標準,這些標準在生產鏈上認可度高,下遊購買之前通常要求供應商通過行業協會認證。
日本食品接觸物質肯定列表草案
2019年6月13日,日本厚生勞動省發布食品用器具、容器和包裝(UCP)的肯定列表(PL)草案,只允許使用已確保安全的物質用於UCP,並且禁止銷售不含規格和標準的原料的UCP。
此次發布的清單是肯定列表的基礎,後續會進行必要的更正和補充,PL管控的是保留在最終產品的物質,包括基礎樹脂和添加劑,如著色劑。PL不管控合成樹脂用的催化劑和雜質等NIAS物質。除基礎樹脂和添加劑外,還有國外參考清單正在考察和評估中。樹脂清單可根據可塑性分為熱塑性和熱固性塑料,具體種類見下表:
熱塑性樹脂熱固性樹脂
塑料 熱塑性塑料
例如,聚乙烯,聚苯乙烯
熱固性塑料例如,
三聚氰胺樹脂,酚醛樹脂
彈性體 熱塑性彈性體例如,聚苯乙烯彈性體,苯乙烯 - 嵌段***聚物橡膠(熱固性彈性體)例如,丁二烯橡膠,丁腈橡膠
結構特點 沒有交叉鏈接的結構具有交聯結構
表:熱塑性和熱固性塑料的基礎樹脂清單
今明兩年,日本的食品接觸物質清單制度將迎來高頻次的更新,本文將重要時間節點列出如下圖,建議相關企業密切關註進展。
圖:日本的食品接觸物質清單制度立法時間表
2
韓國
韓國《食品衛生法》為衛生和福利部(MHW)和食品藥品安全部(MFDS)開展的食品安全相關工作奠定了法律基礎,第8條禁止生產,進口或銷售含有可能對人類造成傷害的有毒或有害物質的食品相關設備,容器或包裝。食品藥品安全部(MFDS)制定的《食品用容器、器具、包裝的規範和標準》制定了具體的要求,法規框架見下圖。
圖:韓國食品用器具、容器、包裝的法規框架
MFDS食品用容器、器具、包裝的規範和標準目前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通用標準和規範:包括通用制造標準、通用要求、各用途規範、符合性判定、試樣采集與處理和儲存與分銷等7個方面。例如對於所有生產設備,規定其必須衛生清潔;對於生產助劑規定可以使用已授權的食品添加劑或國外授權生產助劑等;食品接觸面使用的鍍錫不應含鉛超過0.1%;合成材料不得含有超過100 mg / kg(總和)的鉛,鎘,汞和六價鉻等。
(2)各類材質標準與規範:材質種類繁多,包括PVC、PE等39種合成樹脂、玻璃紙制品、橡膠制品、紙和加工紙制品、金屬制品、木材料、玻璃、陶瓷、搪瓷和澱粉。每種材料有定義、總遷移量、高錳酸鉀消耗量、受限殘留物和遷移物要求。
(3)測試方法:以上指標或項目的檢測方法。
韓國標準自2015年至今已修改了4次,主要內容見下表。
公告更新重要內容實施日期
2015-7號公告遷移測試條件更新,PET材質新增乙醛要求。2015年12月31日
2016-51號公告三聚氰胺遷移量要求降低到2.5 mg/kg2016年12月31日
2017-109號公告新增羥基苯甲酸聚酯的樹脂種類及限,對其定義、要求進行了規定2017年12月26日
2019-2號公告禁止嬰幼兒童食品接觸材料中使用雙酚A(BPA),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BP)和鄰苯二甲酸芐酯(BBP)2020年1月1日
表:韓國標準近年的主要更新內容
3
泰國
在泰國,公***衛生部(MPH)負責《食品法》的全面執行,並有權頒布部級法規來實施具體規定。供應鏈各環節涉及到的監管機構如圖3所示。所有食品包裝受“食品法B.E.2522(1979)”管控,禁止生產、進口和分銷“用可能對健康有害的材料制成的容器”包裝的“不純”食品。食品接觸材料和制品具體的法規要求見下圖。
圖:泰國FCM供應鏈各環節涉及的監管機構
標準名稱管控範圍要求簡述
No.92/2528 (1985)通告食品包裝、陶瓷和陶瓷容器對鉛和鎘的遷移限量進行了規定。
No.295/2548 (2005)通告塑料容器規定了特定食品材質類型,以及重金屬、單體等限制要求。
No.369/2558(2015)通告嬰幼兒奶瓶和裝奶容器規定奶瓶和裝奶容器必須清潔、有毒物質遷移的量不得影響人體健康;奶瓶需耐熱如耐蒸煮,經久耐用(對於重復使用制品),允許使用的材料類型,各類塑料限制要求。
表:泰國食品接觸材料和相關制品具體的法規要求
泰國食品包裝更新
2019年2月13日,泰國工業標準協會(TISI)向WTO通報了《工業標準草案TIS 2921-25XX(20XX)用於食品的三聚氰胺-甲醛,脲-甲醛和三聚氰胺-脲-甲醛器具:安全要求》。該標準草案通過後,將成為泰國食品接觸材料和由甲醛衍生的熱固性塑料制成的制品的強制性標準。草案主要包括甲醛、三聚氰胺和重金屬的特定遷移等要求。
泰國未來將會開展食品包裝中再生PET的應用制定法規和指南,修訂塑料包裝質量或遷移標準的規定,同時也將會開展紙和紙板用食品包裝的立法工作。
4
中國臺灣
中國臺灣的食品包裝材料根據1975年頒布的《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和中國臺灣衛生署(DOH)頒布的適用食品標準進行管理的。管理法禁止使用有毒、容易引起不良化學反應或對健康有害的食品接觸材料,還包括食品容器和包裝的註冊和許可要求。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於2018年1月進行了修訂,修訂內容包括標簽、生產日期、特定塑料如PVC、PVDC應當標明產品不得與高脂肪、高溫食品直接接觸等。
中國臺灣衛生署(DOH)發布的《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規定了食品接觸的制品的具體要求,於2013年8月更新。此標準對不同塑料有特定遷移量指標限制,具體測試條件取決於塑料種類和使用條件;未列出聚合物需滿足其他通用要求;對嬰幼兒專用的食品器具及容器,不得添加塑化劑DEHP、DNOP、DBP和BBP等要求。
此外,中國臺灣已經完成食品器具、容器和包裝標準草案,框架圖見下圖,目前仍在審批中。
圖:中國臺灣食品器具、容器和包裝法規草案
綜上,各國/地區對食品接觸材料與制品的基本安全要求與國標類似,要求從食品接觸材料或制品遷移到食品中的物質不得危害人類健康,但各國/地區對不同材質的具體要求非常復雜多樣,小包預計未來壹段時間亞洲板塊法規標準更新將持續加速,請各利益相關方密切關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