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特殊疾病門診補償待遇:特殊疾病門診報銷比例為60%,重特大疾病門診費用(6萬元以內(含6萬元):70%;6萬元以上至654.38+0.4萬元(含654.38+0.4萬元報銷比例的40%)
3.住院補償:基本醫療保險範圍內的費用≤ 6萬元(報銷比例從55%到90%不等);城鎮居民和大學生6萬元報銷比例:
(壹)普通門診補償治療報銷比例為50%:
年度最高支付限額(按實際報銷金額計算400元/人)註:大學生年度最高支付限額(含起付標準和比例自付費用):2000元/人。
(2)特殊疾病門診補償:特殊疾病門診報銷比例為60%,重疾門診費用(6萬元以內(含6萬元):70%;6萬元以上至654.38+0.4萬元(含654.38+0.4萬元報銷比例的40%)
(3)住院補償:基本醫療保險範圍內的費用≤ 6萬元(報銷比例為55%-90%)。
6萬元職工報銷比例:參保人員年度內在基本醫療保險目錄範圍內定點醫療機構普通門診發生的醫療費用,按以下標準支付:
起付線1500元及以下:由個人賬戶支付,個人賬戶不足時,用現金支付。
1500元以上-6000元以下(含)
在職員工:60%-65%,退休員工:70%-75%。參保職工在定點醫療保險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普通門診使用國家基本藥物的藥品費用取消起付線,直接由統籌基金按照規定比例支付。
職工醫療保險門診特殊疾病
(1)起付線和封頂線
門診特殊疾病及治療項目起付線:800元,統籌基金當年最高支付限額:654.38+0.2萬元。
住院統籌基金首次住院的起付標準為:
三級定點醫療機構首次住院起付線為800元,二級及以下定點醫療機構首次住院起付線為600元(含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鄉鎮衛生院300元)。
年內多次住院:每次遞減200元,直至降為零。
(2)統籌基金支付參保人員的比例。
在職人員特殊疾病及治療項目費用:85%-90%。
在職人員住院醫療費用
退休人員門診特殊疾病及治療項目費用
醫療機構:90%-94%。
(3)員工大額醫療費用補充保險
城鎮醫療保險1.2萬元現金報銷業務按參保人所在地進行管理,由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各分局城鎮醫療保險科負責。
報銷條件
1.申請人已辦理參保手續,並足額繳納醫療保險費。
2、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就醫;
3、參保人員在醫療機構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先行支付現金,並保存相關單據和資料。
搬運材料
1,收費收據原件;
2.費用明細清單;
3.門診病歷;
4.疾病診斷證明;
5.社保卡;
6.身份證;
7.銀行賬戶。
處理過程
申請人提交申請材料。
提交地點:被保險人所在地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各區社保分局醫療保險科。
學生兒童在壹個結算年度內發生醫療費用654.38+0.8萬元以下,三級醫院起付標準為500元,報銷比例為55%;二級醫院起付標準為300元,報銷比例為60%;壹級醫院沒有起付標準,報銷比例65%。
70周歲以上老年人在壹個結算年度內發生醫療費用低於65438+萬元。三級醫院門檻500元,報銷比例50%。二級醫院起付標準為300元,報銷比例為60%;壹級醫院沒有起付標準,報銷比例65%。
其他城鎮居民壹個結算年度內發生醫療費用低於654.38+萬元,三級醫院起付標準為500元,報銷比例為50%;二級醫院住院起付標準為300元,報銷比例為55%;壹級醫院沒有起付標準,報銷比例60%。
城鎮居民在壹個結算年度內住院兩次以上的,從第二次住院起,不再收取起付標準費用。轉院或住院兩次以上的,按照轉院或再次住院的規定補足起付標準的差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五條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相結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員、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低收入家庭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由政府補貼。第二十六條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照國家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