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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國初期的文獻

中國歷史悠久,珍貴古籍燦若星河,但是新中國成立前的近百年,由於戰爭、自然災害以及外國的劫掠等原因,古籍遭受巨大損失。建國初期,黨和政府制定相應的政策、采取多種措施積極進行保護,為以後古籍的保護和研究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建國初期,國家百廢待興,古籍作為我國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由於認識水平、管理漏洞以及有些不法分子的破壞行為等諸多原因,使許多珍貴的古籍被破壞、散佚甚至賣到國外,這是國家與民族的重大損失,針對當時的情況黨和政府在1949-1957年間曾采取了多種積極保護措施。

1、黨和國家對古籍保護的政策指導

建國初期,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文化部、軍政委員會、地方人民委員會等部門都曾發布政令、通告、指示,制定條例、辦法等為古籍保護提供政策支持和方向指導。

1.1、保護古籍圖書,避免古籍散佚、毀壞的政策

1.1.1、規定古籍的範圍,並要求對古籍進行認真保護、保管

1951年5月5日,川南人民行政公署下達保護文物的補充指示,其中第五點:“圖書:古版及各種珍貴版本、孤本、絕本、抄本、金石拓本與不常見書籍、碑版、圖書版片、簡牘、檔案、誌書、年檢、佛經、名人書法、墨跡等應負責征集,妥為保護與保管[1]。”1951年8月西南區制定《西南區土地改革期間保護民族文物暫行條例》,將報刊、雜誌、圖書檔案均列入必須嚴密加以保護的範圍[1]。1950年5月,政務院公布《關於古籍、珍貴文物、圖書及稀有生物保護方法》[1]。1951年9月10日,中南軍政委員會向各地發出《關於健全各級文物管理委員會與加強保護歷史文物圖書手跡的通知》[1]。1951年11月1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委員會發布通告,指出:“歷史文物包括古代金石、碑帖、書籍、字畫……應很好地收集保管。”1951年,川西人民行政公署第17次行政會議通過《川西區保護歷代古籍文物暫行辦法》第四條指出:“各種珍貴版、孤本、絕本、抄本與不常見之書籍……近代具有價值之中外圖書、儀器、報章、雜誌、圖表,均應妥為保管,不得毀損[1]。”1956年,四川省文化局指示各地“註意保護古舊圖書資料”(以文社〈56〉第210號文件發出)。

1.1.2、禁止將古舊書籍作為造紙原料

1951年3月28日,中南軍政委員會通令中指出“造紙紙漿工廠、作坊今後不得再行收購古書故紙為造紙原料,否則以破壞民族文物論處”[1]。1951年12月,為了加強古舊圖書的搜集與保護工作,中央文化部和輕工業部聯合發布了《關於禁止用舊版書做紙漿材料的指示》[1]。

1.1.3、避免珍貴古籍散佚

1950年12月21日,西南軍政委員會文教部通知西南各省人民政府在減租退押時期應註意部分地主借口完成這壹任務,將其所藏古書、字畫賤價出售,分散破壞的行為[1]。1951年1月21日,西南軍政委員會通令各級人民政府密切註意查禁將有歷史價值之文物、圖書、碑板任意破壞,零散出售,以及各寺廟僧道退押,售賣廟中各種寶貴經典[1]。1955年湖北人民委員會為保護圖書文物,防治散佚損壞,向各市縣發出通知,指出“土改中沒收地主之書籍文物,均為國家財產……為各機關團體收藏者需進行壹次清理登記,防止散佚損壞”[1]。

1.1.4、禁止珍貴古籍流向國外

1950年5月,政務院公布《禁止珍貴文物圖書出口暫行辦法》[1]。1951年6月,文化部頒布關於“禁止珍貴文物圖書出口暫行辦法”對壹些圖書要經過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核準才能運往國外展覽、交換、贈予,發給準許執照者準許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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