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壹是依法嚴懲假劣藥犯罪。《解釋》強調,生產、銷售、提供假劣藥,涉案藥品以孕產婦、兒童、危重病人為主要使用對象的,系用於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的,或者藥品使用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生產、銷售假劣藥的,應當酌情從重處罰;生產、銷售、提供假藥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生產、銷售、提供劣藥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二是依法嚴懲妨害藥品管理犯罪。妨害藥品管理罪系刑法修正案(十壹)增設的罪名。《解釋》對妨害藥品管理罪的入罪門檻“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具體情形作了明確,重點懲治包括“黑作坊”在內的非法生產、銷售藥品等妨害藥品管理的行為。《解釋》規定,未取得藥品相關批準證明文件的“黑作坊”生產藥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藥品而銷售,涉案藥品的適應癥、功能主治或者成分不明的,即可構成妨害藥品管理罪;涉案藥品被依法認定為假劣藥的,還可能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劣藥罪等處罰更重的犯罪。三是依法嚴懲非法收購、銷售騙保藥品的犯罪。醫保基金是人民群眾的“救命錢”,事關廣大群眾的切身利益。針對當前存在的利用醫保騙保購買藥品、倒賣謀利的問題,司法機關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重點懲治醫保騙保犯罪的組織者、職業騙保人和利用職務職業便利騙取醫保基金的行為人。《解釋》進壹步明確,明知系利用醫保騙保購買的藥品而非法收購、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的,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定罪處罰;指使、教唆、授意他人利用醫保騙保購買藥品,進而非法收購、銷售的,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八條 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主管全國藥品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與藥品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配合國務院有關部門,執行國家藥品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藥品監督管理工作。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承擔藥品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以下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藥品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與藥品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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