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國家基本醫保藥品目錄為基礎,堅持臨床必需、安全有效、價格合理、使用方便、市場有保障、醫保負擔得起的藥品。同時,既要考慮臨床治療的基本需求,又要考慮地區間的經濟差異和用藥習慣,中西醫並重。
列入藥品目錄的藥品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1,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及中國藥典現行版收載的藥品;
2.符合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頒布的標準的藥品;
3、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正式進口的商品。
下列藥品不能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範圍:
1,主要起滋補作用的藥物;
2、壹些可入藥的動物和動物器官、幹果;
3.用中藥材和中藥飲片釀造的各種酒制劑;
4.各種藥物中的果味制劑和口服泡騰劑;
5、血液制品、蛋白制品除特殊適應癥和急救、搶救外;
6、省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藥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五條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員、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低收入家庭中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由政府補貼。
第三十條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壹)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方承擔的;
(三)應由公共衛生承擔的;
(4)出國就醫。
依法應當由第三方承擔的醫療費用。第三方無力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方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方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