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國家食品安全法》第五條規定,國務院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其職責由國務院規定。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對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會同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定並公布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承擔食品安全相關工作。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及其技術機構,應當按照科學、客觀、及時、公開的原則,組織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檢驗機構、認證機構、食品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以及新聞媒體等。,就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信息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信息進行交流和溝通。
第二十七條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公布,國務院標準化行政部門提供國家標準編號。食品中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限量的規定及其檢驗方法和程序,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國務院農業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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