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藥品、耗材進銷存管理制度
為了規範診所藥房管理,保障用藥安全、有效,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的等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壹、 本制度所稱藥品是指取得國藥準字號的物品。 包括西藥、中成藥和中藥飲片。耗材是指壹壹次性醫療衛生用品,消毒產品等。
二、購進審核管理:購進藥品、耗材應當以保證質量為前提,從具有合法資格藥品生產,藥品批發企業采購藥品,嚴格審核供貨單位,購進藥品及銷售人員的資質,建立供貨單位檔案。
三、驗收管理: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收人員要逐批驗明藥品的包裝、規格、標簽、說明書、合格證明和其它標識;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不得進購。建立真實、完整的藥品購進驗收記錄,做到票、帳、物相符。購進驗收記錄保存至超過藥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於3年。
四、存儲管理:在常溫(溫度為0-30C)、陰涼(溫度不高於20C)、 冷 藏(溫度為2-10C )條件下儲存藥品,相對濕度保存在45--75%之間。對儲存有特殊要求的藥品應當按照藥品說明書或包裝上標註的條件及有關規定儲存,做好溫濕度的監測和管理,溫濕度超出規定範圍的,應及時調控並予以記錄。
五、使用管理:必須憑本店的執業醫師開具的處方或醫囑進行。藥品、耗
材發放應當遵循“先產先出”、“近效期先出” 和按批號發放的原則。拆零是
不得裸手直接接觸藥品,應當做好詳細的記錄,至少保存壹年。在完成處方調
配後,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妥善保存處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三條 藥品管理應當以人民健康為中心,堅持風險管理、全程管控、社會***治的原則,建立科學、嚴格的監督管理制度,全面提升藥品質量,保障藥品的安全、有效、可及。
第十二條 國家建立健全藥品追溯制度。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統壹的藥品追溯標準和規範,推進藥品追溯信息互通互享,實現藥品可追溯。
國家建立藥物警戒制度,對藥品不良反應及其他與用藥有關的有害反應進行監測、識別、評估和控制。
第三十四條 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可以自行銷售其取得藥品註冊證書的藥品,也可以委托藥品經營企業銷售。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從事藥品零售活動的,應當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
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自行銷售藥品的,應當具備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條件;委托銷售的,應當委托符合條件的藥品經營企業。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和受托經營企業應當簽訂委托協議,並嚴格履行協議約定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