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防疫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屬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實施動物防疫和動物防疫監督。
鄉鎮畜牧獸醫站在縣級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的領導和縣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監督、指導下,組織實施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撲滅、診療等工作。第二章 動物疫病的預防第五條 縣級以上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應當對本轄區的動物疫情實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監測,並將監測結果逐級上報。第六條 縣級以上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應適量儲備預防和撲滅動物疫病所需的藥品、生物制品和物資,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動物疫病預防控制專項預算。第七條 對嚴重危害養殖業生產和人體健康的動物疫病實行計劃免疫制度。
地方各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在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組織領導下,依照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公布的動物疫病病種名錄實施強制免疫,其費用由當事人承擔。預防所需的疫(菌)苗,由省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統壹組織。
對豬瘟等動物疫病的預防依照國家規定實行免疫證明和免疫標誌管理。第八條 農村動物疫病防治作業的服務費用,可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根據農民實際受益情況,按規定的收費標準統壹收取。第九條 從事動物、動物產品生產經營以及從事動物、動物疫病科研教學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本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做好動物疫病的預防工作,並接受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監測、監督。第十條 跨縣境運輸動物、動物產品的運載工具、墊料、包裝物在裝前卸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消毒。
染疫動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動物產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屍體及汙染物,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消毒、處理費用由當事人承擔。第十壹條 禁止經營下列動物、動物產品:
(壹)封鎖疫點、疫區內與所發生動物疫病有關的;
(二)疫點、疫區易感染的;
(三)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
(四)染疫的;
(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六)其他不符合國家有關動物防疫規定的。第三章 動物疫病的控制和撲滅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制定疫點或疫區控制、撲滅動物疫病預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患有疫病或者疑似染疫的動物,應當及時向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或鄉鎮畜牧獸醫站報告。動物防疫監督機構、鄉鎮畜牧獸醫站發現疫情或者接到疫情報告後,應當采取緊急防疫措施,並按規定上報。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隱瞞、謊報、阻礙他人報告動物疫情。第十四條 發生動物疫情時,當地縣級以上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立即派人到現場,劃定疫點、疫區、受威脅區,采集病料,調查疫源,及時報請同級地方人民政府決定對疫點、疫區實行封鎖。同級地方人民政府應及時發布封鎖令,並予公告。
封鎖令應包括封鎖的地域範圍、時間、對象、措施等內容。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畜牧獸醫、衛生、公安等有關部門和單位采取相應的封鎖、控制、撲滅、防治、凈化等措施,迅速撲滅疫病。
疫區範圍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由有關行政區域***同的上壹級地方人民政府決定對疫區實行封鎖,或者由各有關行政區域的上壹級地方人民政府***同決定對疫區實行封鎖。第十五條 封鎖的疫點必須采取以下措施:
(壹)禁止染疫、疑似染疫和易感染的動物、動物產品流出疫點,禁止非疫點的動物進入疫點,並根據撲滅動物疫病的需要對出入封鎖疫點的人員、運輸工具及有關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
(二)對染疫、疑似染病和病死動物,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采取撲殺、銷毀或無害化處理等強制措施;
(三)疫點出入口必須有消毒措施,疫點內動物運載工具、用具、圈舍、場地必須嚴格消毒,動物糞便、墊草、受汙染的物品,必須在動物防疫監督員監督下作無害化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