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危險化學品必須存放在公安部門批準的專用危險化學品倉庫。危險化學品的儲存和數量必須經公安部門批準。未經批準,不得隨意設立危險化學品儲存倉庫。
3、化學危險品露天堆放,應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品、易燃物品、濕燃物品、劇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
4.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倉庫必須配備具有專業知識的技術人員,其倉庫和場所應有專人管理。管理人員必須配備可靠的個人安全防護用品。
5.根據GB 13690,危險化學品分為八類:
A.爆炸物;國家技術監督局批準實施1995-07-26+0996-02-01。
B.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
C.易燃液體。
d .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
E.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
F.毒藥。
G.放射性物質。
H.腐蝕性產品。
6.標誌:
儲存的危險化學品應有明顯的標誌,應符合GB 190的規定。當兩種或兩種以上不同等級的危險品存放在同壹區域時,應遵循最高等級危險品的性能標誌。
7.儲存方法危險化學品有三種儲存方法:
A.獨立存儲。
B.單獨存儲。
C.分開存放。
8、根據危險品的性能分區、分類、分倉存放。各種危險品不得與禁忌物料混合存放。
9.在存放危險化學品的建築物和區域內,嚴禁吸煙和明火。
法律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儲存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危險化學品,必須在專用倉庫單獨儲存,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儲存單位應當將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危險化學品的數量、位置和管理人員報當地公安部門和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