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在傭金的稅務處理上,應註意兩個方面:
壹方面,根據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從事房地產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與境外企業簽訂房地產銷售、承銷合同或協議,支付給境外銷售、承銷企業的傭金、差價、手續費、特許權使用費等勞務費用,經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後,可作為費用列支,但應在房地產銷售收入的10%範圍內據實扣除;
另壹方面,支付給本單位職工的任何傭金支出,均應作為“工資薪金”,不得在計算所得稅時作為傭金支出扣除。
根據財政部《關於分行業執行外商投資企業和企業財務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外商投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按合同、協議支付的回扣(傭金),可以計入相關成本。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後,可在稅前扣除。
銷售回扣和銷售傭金的區別
首先,定義不同:
銷售回扣,是指經營者在銷售商品時,以現金、實物或者其他方式秘密返還給對方單位或者個人的商品價格的壹定比例。銷售提成是指經營者給予在市場上為其提供服務的具有合法經營者資格的中介機構的勞動報酬。
二、申報扣除條件不同:
銷售返利的規則比較嚴格,分為隱性返利和公開返利。隱瞞扣除是指在賬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個人壹定比例的商品價款,屬於行賄支出,不得在稅前列支;明示扣除是指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商品,以明示的方式給予對方折扣。如果在同壹張發票上註明銷售額和折扣金額,可以按照折扣後的銷售額計算繳納所得稅;折扣金額單獨開票的,不得從銷售額中扣除。
三、法律性質不同:傭金是指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給予具有合法經營者資格的中介為其提供服務的勞動報酬,可以由壹方支付,也可以由雙方支付。只能是中介,不能是交易雙方,也不能是交易雙方的代理人或管理人接受委托。這是傭金和返利的重要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