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夏時節,烈日炎炎,不少勞動者仍冒著酷暑堅守在工作崗位上。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衛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華全國總工會聯合印發的《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安監總安健〔2012〕89號)要求,為從事高溫作業的勞動者發放防暑降溫費。那麽,防暑降溫費該如何計稅呢?
企業發放防暑降溫費應按照使用方向、發放方式,分別進行財務和稅務處理。
賬務處理如下-防暑降溫費
借:銀行存款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規定,福利費支出稅前扣除。2015年第34號)規定,納入企業職工工資薪金制度並與工資薪金壹起固定發放的福利性補貼,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的,可以作為企業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按規定在稅前扣除。
因此,隨工資發放的暑期休假費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在稅前全額扣除。
不隨同工資發放的暑假費
有的企業將暑假費單獨發放,會計處理如下:
借:管理費用(銷售費用)--避暑費
貸:銀行存款
很多人認為,會計法和稅法都明確規定避暑費應在稅前扣除,應在稅前扣除。會計法和稅法,都明確規定暑假費屬於職工福利費,但筆者認為,暑假費並不壹定屬於職工福利費。
(壹)所有職工都有避暑費
很多企業,不管職工是否在高溫下工作,都會發放避暑費。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規定,不能同時滿足上述條件的福利補貼,應當按照國稅函[2009]3號文件第三條的規定,作為職工福利費扣除,扣除限額按照稅前扣除的規定計算。
國稅函[2009]3號文件第三條規定,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為職工發放的醫療、生活、住房、交通等方面的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
因此,不隨同工資發放的、屬於職工個人的暑期休假費用,應作為職工福利費,在稅法規定的限額內稅前扣除。
(2)只有從事高溫作業的職工才有防暑降溫費
有些企業只給從事高溫作業的職工發放防暑降溫費,這是法律法規規定的強制性支出,是對勞動者的勞動保護,而不是職工福利,應視為勞動保護支出。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準予扣除。因此,企業為從事高溫作業的職工發放的防暑降溫費應屬於勞動保護支出,可以全額稅前扣除。
非貨幣性防暑降溫費
《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衛生標準,為從事高溫、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提供足夠的防暑降溫飲料和必要的藥品。不得以發放錢物代替提供防暑降溫飲料。防暑降溫飲料不得沖抵高溫津貼。很多企業夏季發放飲料,如何界定也很重要。
(壹)企業所得稅
第壹,視同銷售。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在下列情況下將資產轉讓給他人,因資產權屬已發生變化而不屬於企業內部處置資產的,應視同銷售按照規定確定收入。因此,企業發放的防暑降溫用品應視為銷售。文件還規定,企業發生本通知第二條規定的情形時,屬於企業生產的資產,應當按照企業同類資產銷售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屬於購進的資產,可以按照購進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由於企業的防暑降溫用品多為外購,不產生視同銷售收入。
其次,費用的界定。全員飲料屬於國稅函[2009]3號文件所指的 "非貨幣性福利",計入職工福利費;從事高溫作業的職工飲料只屬於勞動保護費。
(2)增值稅
全員飲料屬於職工福利費,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非貨幣性防暑降溫費,只適用於從事高溫作業的職工,屬於勞動保護支出,進項稅額可以抵扣。
綜上所述,對於防暑降溫費,應區別處理。如果隨工資發放,則不必區分,可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在稅前扣除;如果單獨發放,則要區分:發放給全體職工的,屬於職工福利費,在稅法規定的限額內稅前扣除;發放給從事高溫作業的職工的,屬於工作性勞動保護支出,可以在稅前全額扣除。因此,應正確區分防暑降溫費的性質,保障勞動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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