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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刑法第285條的案件

趙霽操縱證券價格交易案——如何處理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擡高股價牟利?(刑事審判參考第7號),案情及其處理方法如下:

公訴機關: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趙吉吉,男,29歲,上海市人,大專文化,1999年7月1日被逮捕,系上海零陵路證券營業部計算機部交易清算員。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趙吉吉犯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向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吉吉為擡高股價,侵入三亞中亞信托投資公司上海新閘路證券交易營業部(以下簡稱三亞營業部)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使“興業地產”、“蓮花味精”等股票價格被擡高。趙吉吉和朋友趁機拋售股票,獲利數萬元,三亞營業部經濟損失295萬元。趙吉吉的行為已構成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八十二條的規定處罰,並應責令其賠償受害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

被告趙吉吉辯稱:“蓮花味精”股票在16日下午開盤時(即股價漲到該股前壹市場收盤價的壹定比例時,股市停止交易以限制其上漲),我沒有明確告知高春秀“蓮花味精”股票漲停的情況,其賣出“蓮花味精”股票與我無關。

趙吉吉的辯護人辯稱,趙吉吉修改計算機信息系統存儲的數據,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罰。高春秀買賣“蓮花味精”股份與趙吉吉的行為無必然因果關系。趙吉吉是初犯,認罪態度較好。並表示願意盡力賠償受害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因此,應對趙吉吉從輕處罰,適用緩刑。另外,受害單位之所以遭受經濟損失,不僅與趙吉吉的行為有關,而且是強制清算,因此趙吉吉不能賠償全部損失。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

被告人趙吉吉受過高等電子教育,具有多年的證券交易經驗,熟悉證券交易的計算機操作程序。

3月31,65438,0999日下午,被告人趙吉吉到被害單位三亞某營業部營業廳,通過操作客戶查詢信息專用的計算機終端,非法侵入三亞某營業部計算機信息系統。他發現系統中的委托報價數據庫沒有密碼,即他產生了通過修改數據庫中的數據來擡高上市股票價格的想法,以使自己在賣出股票時獲利。4月15日,趙吉吉再次通過電腦入侵三亞營業部電腦信息系統,先復制委托報價數據庫,再進行模擬修改。當修改成功後,趙吉吉決定第二天實施。為了炫耀自己操縱股市變化趨勢的“能力”,趙吉吉示意股東高春秀先買入“蓮花味精”股票,待股價上漲時賣出獲利。

4月16日中午股市休市時,被告人趙吉吉通過在三亞營業部營業廳操作電腦終端,修改三亞營業部向證券交易所編制的委托報價的數據內容,將周等5名股東買賣其他股票的數據變更為1989500股興業地產股票和298980股蓮花味精股票在漲停價。當天下午股市開盤時,上述修改後的數據被三亞營業部發送到證券交易所,立即引起“興業地產”和“蓮花味精”價格大漲。趙吉吉借機以漲停價賣出天津國際投資公司上海證券營業部賬戶內的“興業地產”股票7800股,獲利77.8+0元,57989.9999999999995股東高春秀及其代理人王啟華也賣出趙吉吉表示買入的“蓮花味精”股票8.9萬股,獲利8.4萬余元。因為持有這兩種股票的投資者都借機賣出,發出買入信息的三亞營業部不得不以漲停價或接近漲停價買入,所以要付出6000多萬元。三亞營業部壹時無力支付這筆巨款,最終被迫平倉,經濟損失295萬余元。案發後,公安機關為三亞營業部挽回經濟損失40余萬元。

為證明上述指控,公訴人提交了以下證據。

1.被告人趙吉吉的簡歷及趙吉吉原工作單位出具的證明材料證實,趙吉吉畢業於上海第二工業大學應用電子專業,先後在兩家從事證券交易的單位工作,熟悉證券行業計算機操作業務。趙吉吉的供述也證實了上述事實。

2.三亞營業部4月1999的舉報材料和4月19的《分析報告》證實,三亞營業部經查其電腦系統,發現委托報價的數據庫為3月31、4月15、4月18。《分析報告》還反映,在4月15日,“黑客”已經復制了數據庫,並進行了刪除和修改。被告人趙吉吉的供述與上述情況相符。

天津國際信托投資公司上海證券營業部資金賬戶對賬單證實,被告人趙吉吉在該賬戶內存有“興業地產”股票7800股。印證了趙吉吉在賣出7800股“興業地產”時想減少損失的供述。

上交所計算機技術部門對三亞營業部計算機系統檢查後作出的情況分析和三亞營業部計算機操作人員周斌的證言證實,三亞營業部計算機系統的委托報價數據庫沒有密碼。只要掌握壹般的計算機知識,了解證券行業計算機系統的特點,就可以入侵和修改其中的數據。確認的情況與被告人趙吉吉的供述壹致。

上海市公安局靜安分局的偵查實驗筆錄、公安部第三研究所的《關於三亞營業部計算機系統被入侵、修改委托要約數據庫的現實可行性結論》鑒定報告,與三亞營業部的《分析報告》及被告人趙吉吉的供述壹致。

3.經對三亞營業部電腦系統的檢查、4月16日該營業部現場監控錄像及被告人趙吉吉所在單位的同事王洋、劉靜雅對監控錄像中人物的辨認,確認趙吉吉於4月16日中午到三亞營業部營業廳,通過操作電腦侵入電腦信息系統,將周某、李某、周某、閆某、塗某等人送至。

通過對比5名股東的原始數據查詢表與修改後的數據,確認原委托買賣“深能股份”和“風華朱元”的股東周某某、李某於4月16日的數據分別變更為以10.93元的漲停價買入“興業地產”99.9萬股和99.05萬股;股東周某某、閆某某、塗某某原於4月16日委托買賣金劍米業、穗寶熱電、福建水泥,但數據修改為分別以12.98元的漲停價買入蓮花味精99.99萬股、99.03萬股、99.96萬股。5名股東委托要約的修改數據與被告人趙吉吉的供述壹致。

4.股東高春秀的陳述證實,被告趙吉吉在4月14日通知他,6月16日下午“蓮花味精”股票要漲,他可以買壹些。於是,65438+於4月5日指示其代理人王啟華買入79000股“蓮花味精”,王啟華本人也買入了1,000股同股。高春秀的說法得到了王啟華證言的證實。高春秀、王啟華的證言也證實,4月16日下午股市尚未開市,即4月15日買入的“蓮花味精”股票在漲停時賣出。趙吉吉交代,他事先讓高春秀買了壹些“蓮花味精”股票。

5.三亞營業部的報告、5名股東的送貨單、三亞營業部財務人員孫春嬌、被告人趙吉吉拋出的興業地產送貨單、股東高春秀及其代理人王啟華的證言,證實趙吉吉在非法修改數據後,電話通知天津國際信托投資公司上海證券營業部將其名下的興業地產7800股賣出;趙吉吉修改的數據在當日下午股市開盤時發送到交易所,很快將兩只股票的價格擡高到漲停價,導致兩只股票的價格和交易量大幅上漲,出現異常波動;兩種股票總價6000多萬,近500萬股被三亞營業部買入,最終導致平倉,造成經濟損失295萬余元。扣除公安機關追回的部分損失,尚有240余萬元無法追回。同時,這些證據也反映了趙吉吉、高春秀等人借機拋售股票並從中獲利的事實。

以上證據經審查並當庭質證,可以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根據。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認為:

隨著中國經濟和科學技術的發展,計算機已經廣泛應用於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與此同時,各種涉及計算機的犯罪也逐漸增多,這正在成為社會不穩定的壹個因素。因此,依法懲治各種針對和利用計算機的犯罪已成為刑法的重要任務。

被告人趙吉吉作為證券行業從業人員,應當自覺執行證券管理制度,維護證券交易秩序。但他為了高價賣出自己和朋友持有的股票,從中獲取非法利益,采用修改計算機信息系統存儲數據的方法,人為操縱股票價格,擾亂股市交易秩序,給三亞營業部造成巨大經濟損失,情節嚴重。趙吉吉的行為已觸犯刑法第壹百八十二條第壹款第(四)項的規定,構成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追繳趙吉吉違法所得7277.38+0元;依照刑法第三十六條第壹款的規定,趙吉吉應當賠償給受害單位三亞營業部造成的經濟損失。

註:《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二款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刪除、修改、添加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造成嚴重後果的”,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本罪的客體是國家為計算機信息系統建立的安全保護系統。刑法第壹百八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移風險,情節嚴重的”構成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第(四)項規定“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為犯罪情節之壹。本罪的客體是國家的證券管理制度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被告人趙吉吉的整個行為,從現象上看,是非法侵入他人計算機信息系統,修改他人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的數據,導致他人計算機信息系統中的部分信息遭到破壞。這些表象類似於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犯罪行為。但是,趙吉吉並沒有以破壞國家為計算機信息系統建立的安全保護制度為目的而犯罪。他的行為主觀上是想在股價異常上漲時賣出股票獲利,客觀上造成了股價的異常波動。結果,他確實為自己和朋友謀取了利益,並給三亞的業務部門造成了295萬余元的損失。趙吉吉的犯罪,雖然使用的手段與觸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有牽連,但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證券管理制度和刑法第壹百八十二條保護的投資者合法權益,故構成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而非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檢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

股民高春秀於4月15日買入數萬股“蓮花味精”股票,並於4月16日下午市場開盤前以漲停板價格寄售。委托價格與開盤後出現的漲停板價格壹致。因此,高春秀關於被告人趙吉吉要求其購買股票的證言是可信的。趙吉吉提出的高春秀賣出股票與其無關的辯護意見、趙吉吉辯護人提出的高春秀買賣“蓮花味精”股票與趙吉吉的行為無必然因果關系的辯護意見均被駁回。

因被告人趙吉吉修改數據,致使被害單位三亞某營業部發出錯誤的買入信息,從而遭受經濟損失。表面上看起來是三亞營業部因無力支付而被迫平倉,但根本原因在於趙吉吉擾亂股市的行為。三亞營業部所遭受的壹切經濟損失應由趙吉吉負責。趙吉吉的辯護人提出強制平倉是造成經濟損失的原因之壹,故未采納趙吉吉的全部損失不能賠償的辯護意見。

被告人趙吉吉雖系初犯,但其犯罪手段惡劣,社會危害性大,給受害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大部分尚未追回。故不采納趙吉吉辯護人對趙吉吉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鑒於趙吉吉歸案後交代問題態度較好,可酌情從輕處罰。

綜上,為維護證券市場正常管理秩序,懲治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犯罪,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於6月1999 165438+10月1:

1.被告人趙吉吉犯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654.38+0萬元。

2.被告人趙吉吉賠償被害人三亞中亞信托投資公司上海新閘路證券營業部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2497604.62元。

3.被告人趙吉吉違法所得人民幣7277.438+0元予以追繳沒收。

壹審宣判後,被告人趙吉吉表示接受判決,不上訴,檢察院不抗訴。壹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2.《刑法》第285條,

違反國家規定,刪除、修改、增加或者幹擾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致使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違反國家規定,刪除、修改、增加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後果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款的規定處罰。

網絡服務提供者未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改正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壹)導致大量非法信息傳播;

(二)造成用戶信息泄露,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造成刑事案件證據滅失,情節嚴重的;

(4)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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