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食品安全檢查的內容包括
(壹)食品、食品相關產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汙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限量規定
(二)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範圍、用量
(三)對與食品安全、營養有關的標簽、標識、說明書的要求
(四)食品生產經營過程的衛生要求
(五)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質量要求
(六)食品檢驗方法與規程等,具體如下:
1.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顫迅陪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並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汙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2.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3.有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汙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5.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應當洗凈、消毒,炊具、用具用後應當洗凈,保持清潔
6.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汙染,並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等特昌塵殊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壹同運輸
7.直接入口的食品茄蠢應當有小包裝或者使用無毒、清潔的包裝材料、餐具
8.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當保持個人衛生,生產經營食品時,應當將手洗凈,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銷售無包裝的直接入口食品時,應當使用無毒、清潔的售貨工具
9.用水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10.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當對人體安全、無害
11.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二.食品安全標準內容
(壹)食品相關產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汙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限量規定
(二)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範圍、用量
(三)專供嬰幼兒的主輔食品的營養成分要求
(四)對與食品安全、營養有關的標簽、標識、說明書的要求
(五)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質量要求
(六)食品檢驗方法與規程
(七)其他需要制定為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
(八)食品中所有的添加劑必須詳細
(九)食品生產經營過程的衛生要求
三.食品安全檢驗哪些情況下會被吊銷許可證
(壹)未對采購的食品原料和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檢驗
(二)未建立並遵守查驗記錄制度、出廠檢驗記錄制度
(三)制定食品安全企業標準未依照本法規定備案
(四)未按規定要求貯存、銷售食品或者清理庫存食品
(五)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
(六)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十三條 食品安全標準公布後,食品生產經營者可以在食品安全標準規定的實施日期之前實施並公開提前實施情況。
第二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預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風險,保證食品安全。
第九條 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建立食品安全風險信息交流機制,明確食品安全風險信息交流的內容、程序和要求。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統壹權威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體制,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能力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加強協調配合,做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支持、協助縣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及其派出機構依法開展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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