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產、銷售劣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
2、違法生產、批發的藥品貨值金額不足十萬元的,按十萬元計算,違法零售的藥品貨值金額不足壹萬元的,按壹萬元計算;
3、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
過期藥品最低罰款是,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生產、銷售劣藥罪的,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藥品過期,不僅僅只看有效期,有些藥品雖然仍在有效期內,但可能已失去藥效。如:該冷藏的沒冷藏,該密封的沒密封,極易導致藥品變質失效,包括出現糖漿發黴、蜜丸生蟲、維生素類氧化、抗生素類降解、蛋白類變性等現象。
還有些特殊藥品,有效期與開封日期密切相關:
(1)眼藥水:開封時間超過1個月,建議將其視為過期藥品,因為開封後的眼藥水極易在使用和保存過程中被淚液及空氣中的微生物汙染,建議開封後1個月內用完;
(2)瓶裝口服液:開封後,在其規定的貯存條件下,保存時間壹般在2個月左右;
分包裝藥品:零散類藥品建議1個月內用完;
胰島素:開封之前放冰箱冷藏,壹旦開封啟用,放室溫下不超過1個月;
(3)硝酸甘油:開封後只有半年的有效期,超期服用藥效下降,不能發揮其緩解心絞痛的作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 禁止生產(包括配制,下同)、銷售、使用假藥、劣藥。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假藥:
(壹)藥品所含成份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份不符;
(二)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
(三)變質的藥品;
(四)藥品所標明的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劣藥:
(壹)藥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
(二)被汙染的藥品;
(三)未標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藥品;
(四)未註明或者更改產品批號的藥品;
(五)超過有效期的藥品;
(六)擅自添加防腐劑、輔料的藥品;
(七)其他不符合藥品標準的藥品。
禁止未取得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生產、進口藥品;禁止使用未按照規定審評、審批的原料藥、包裝材料和容器生產藥品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壹百四十條
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