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暫行規定》和本市情況,列入管制刀具的範圍是:匕首、三棱刀(包括機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帶有自鎖裝置的彈簧刀(跳刀)及其它相類似的腰刀、靴刀、獵刀、傘兵刀等。二、管制刀具的持有和使用
匕首,除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人民警察作為武器、警械配備的以外,其他單位和個人,如因工作需要必須持有的,須由縣以上主管單位出具證明,經住地區、縣公安機關批準,發給《匕首佩帶證》,方準持有佩帶。佩帶匕首人員,如果不再從事原來的工作,應將匕首交還配發單位,《匕首佩帶證》交回原發證公安機關。
機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只準必須使用的生產單位持有,並限其工作人員在工作場所使用,不得隨意帶出工作場所。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制造、銷售、販賣管制刀具。嚴禁非法攜帶管制刀具進入車站、碼頭、機場、公園、商場、影劇院、展覽館、體育館(場)或其它公***場所和乘坐火車、公***電汽車、輪船、飛機。
外地人員不準攜帶管制刀具來京。因工作需要必須攜帶者,須持縣、團以上單位證明;在京期間,其刀具應交接待單位的保衛部門或住地公安機關代為保存,離京時發還。三、管制刀具的制造和銷售
本市制造管制刀具的工廠、作坊,由市第二輕工業總公司統壹管理,單位名單應經市第二輕工業總公司審查同意。中央所屬在京單位如生產管制刀具,應由其上級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報市公安局批準,發給《特種刀具生產許可證》後,方準生產。管制刀具樣品及其說明(名稱、規格、型號、用途、產量)須送市公安局備案;產品須鑄刻商標和號碼(順序號或批號);出廠應詳細登記,備公安機關檢查。
本市經銷管制刀具的商店或銷售點,由市五金交電公司統壹經營。經銷單位應由市五金交電公司審查同意;並報市公安局批準後,方準經銷。購銷的品種、數量要詳細登記,備公安機關檢查。
經批準制造、銷售管制刀具的工廠、作坊、商店或銷售點,在承做、購銷管制刀具時,須審驗購買單位和個人是否符合持有和使用管制刀具的規定。購買管制刀具的單位和個人,須憑公安機關發給的《特種刀具購買證》(購買機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憑單位介紹信),方能購買管制刀具。四、管制刀具的管理
使用管制刀具的單位,必須建立、健全采購、保管、領取、使用及回收等安全管理制度,把管制刀具管理的各個環節,納入崗位責任制的內容。購入、保管、領用管制刀具,要詳細登記。廢舊的管制刀具,要統壹收回,由單位負責銷毀或處理。無論單位和個人,對管制刀具應妥善保管,不得隨意贈送、轉借他人。各單位領導要切實加強對管制刀具管理工作的監督和檢查,發現問題要及時解決,以確保安全。發現管制刀具丟失、被盜,要積極查找,並及時報告公安保衛部門。凡因保管不當,造成丟失、被盜,並因此造成嚴重後果的,要追究有關人員和單位領導的責任。五、管制刀具的清理、登記
市公安局將就北京市執行《暫行規定》的有關事項發布通告,本市現有制造、銷售管制刀具的工廠、作坊、商店和銷售點,在市公安局《通告》公布後壹個月內,應對現有管制範圍內的刀具清理、造冊,寫明品種、數量,由上級主管部門出具證明,送住地公安分、縣局,補辦審查、批準手續。經審查後沒有被批準制造或銷售管制刀具的單位和個人,應停止生產或銷售。其剩余刀具壹律封存,由公安機關商同有關部門處理。
持有使用管制刀具的單位和個人,在市公安局《通告》公布後壹個月內,應對現有管制範圍內的刀具清理、造冊,寫明品種、數量,送住地公安分、縣局備案。需要補辦審查、批準手續的,應按規定補辦手續;不符合持有、使用規定的,應將管制刀具主動送交當地公安機關。六、凡違反《暫行規定》和市公安局《通告》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其他有關法規予以處理。情節嚴重、觸犯刑律者,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七、對於不屬管制範圍內的其它生產、生活用的各種刀具,請工業生產和商業經銷等有關部門根據其不同用途,結合企業安全管理,在產品的規格(包括長度、厚度、刀頂尖度等)以及經銷和保管、使用等方面,研究制定必要的標準或規定,在不影響生產、生活使用的前提下,減少被犯罪分子利用作為兇器的可能性,以利維護社會治安,保障公***安全。
以上報告如無不妥,請批轉有關部門執行。
北京市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