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適用於乳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法律對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奶農、生鮮乳收購者、乳制品生產企業、銷售者對其生產、收購、運輸、銷售的乳制品質量安全負責,是乳制品質量安全的第壹責任人。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全面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乳制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奶畜飼養和生鮮乳生產收購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負責乳制品生產和乳制品進出口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乳制品銷售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乳制品餐飲服務環節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負責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綜合協調,組織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其他工作。第五條發生乳制品質量安全事故,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及時報告和處理;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影響的,依法追究相關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負責人的責任。第六條原料乳和乳制品應當符合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由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制定,並根據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結果及時修訂。
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應當包括乳品中致病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等對人體健康有害物質的限量,乳品生產經營中的衛生要求,乳品通用檢驗方法和程序,與乳品安全有關的質量要求,以及其他需要制定乳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的內容。
嬰幼兒乳粉質量安全國家標準的制定,應當充分考慮嬰幼兒的體質特點和生長發育需要,保證其生長發育所需的營養成分。
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疾病信息和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信息,對發現在乳制品中添加或者可能添加的非食用化學品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立即組織開展風險評估,並采取相應的監測、檢測和監督措施。第七條禁止在生乳的生產、收購、儲存、運輸和銷售中添加任何物質。
禁止在乳制品生產中添加非食用化學品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第八條國務院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商務部門制定全國奶業發展規劃,加強奶源基地建設,完善服務體系,促進奶業健康發展。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全國奶業發展規劃,合理確定本行政區域內奶牛養殖規模,科學安排生鮮乳生產和收購布局。第九條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推進行業誠信建設,依法引導和規範奶農、生鮮乳收購者、乳制品生產企業和銷售者的生產經營行為。第二章奶畜養殖第十條國家采取有效措施,鼓勵、引導和支持奶畜養殖者提高原料奶質量安全水平。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財政預算內安排扶持奶業發展的資金,鼓勵對奶農和奶農專業生產合作社的信貸支持。
國家建立奶牛政策性保險制度,對投保的奶牛養殖者給予保費補貼。第十壹條畜牧獸醫技術推廣機構應當為奶農提供養殖技術培訓、良種推廣、疾病預防等服務。
國家鼓勵乳制品生產企業和其他相關生產經營者為奶農提供必要的服務。第十二條奶牛場和養殖小區的設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符合當地人民政府確定的本行政區域奶牛養殖規模;
(二)有與其養殖規模相適應的場所和配套設施;
(三)有為其服務的畜牧獸醫技術人員;
(四)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規定的防疫條件;
(五)有沼氣池等設施或者其他綜合利用牛糞、廢水和其他固體廢物的無害化處理設施;
(六)有生鮮乳生產、銷售和運輸的管理制度;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奶牛養殖場、養殖小區的開辦者應當將養殖場、養殖小區的名稱、養殖地址、品種、養殖規模等情況向養殖場、養殖小區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