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此暫行辦法是根據市場監督管理領域上級法律文件,而制定的實施辦法,作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處理實際投訴問題的工作依據、操作細則。
其次,這個辦法提到的投訴,具體含義為,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和商品經營者發生經濟糾紛,或者消費者自身合法權益受到經營者侵害,而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針對經營者不法行為提出的投訴。
消費者在消費活動中,自身合法權益被侵害的事件時有發生。比如,在餐廳用餐,出現身體不適食物中毒等情況,消費者生命健康權受侵害;到商場購物,遭遇商家強買強賣的行為,消費者自主選擇商品、公平交易的權利受侵害;購買具體產品,商家拒絕提供產品生產日期、主要成分等信息,消費者的知情權受侵害。
消費者遇到這些問題,留存並提供,商家違反市場監督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證據,進而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投訴。監督人員將根據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依法依規地對商家不良行為進行處理,使消費者合法權益得到法律保障。
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第三條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投訴舉報,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的投訴,是指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與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請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解決該爭議的行為。本辦法所稱的舉報,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反映經營者涉嫌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線索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