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1988年5月13日國務院第四次常務會議通過,1988年6月3日國務院令第1號發布)
第十三條:企業法人應當在核準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第三十條第壹款第(二)、(四)項:
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登記主管機關可視情節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停業整頓、扣繳、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處罰:
擅自改變登記主事項或者超出核準的工商登記範圍從事經營活動的;(壹)擅自改變登記主事項或者超出核準的工商登記範圍從事經營活動的;(二)企業法人應當在核準的工商登記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的;(三)企業法人應當在核準的工商登記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的。經營活動;(四)超出核準登記的經營範圍或者經營方式從事經營活動的,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壹萬元以下的罰款。同時違反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從事非法經營的,責令停業整頓,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上限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第壹款第(四)項: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登記主管機關可以視情節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停業整頓、扣繳、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處罰:
超出核準登記的經營範圍或者經營方式從事經營活動的,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同時違反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從事非法經營的,責令停業整頓,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2、《公司登記管理條例》(1994年6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56號發布;2005年12月18日《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決定》修訂,國務院令第451號公布)
第四十三條第壹款:分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應當向公司提交審查報告。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七十三條、第八十五條: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其中,變更經營範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需要審批而未取得審批的項目,擅自從事相關經營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三、《私營企業暫行條例》(1988年6月3日國務院第七次常務會議通過,1988年6月25日國務院令第4號發布,自1988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條:私營企業兼並、收購、轉讓、遷移以及改變經營範圍,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者重新登記。
第四十壹條第壹款第(二)項:私營企業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視情節分別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的處罰。(二)超出核準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經營活動或者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重新登記、註銷登記的;
4、《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1988年11月3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1988]第1公布;1996年12月25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1996]第66號修訂;2000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1996]第66號修訂;2000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1996]第66號修正;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1996]第66號修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1996]第66號修正。2000 年 12 月 1 日修訂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2000]第 96 號)
第 63 條第 1 (4) 款:超出核準的經營範圍或者經營方式從事經營活動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 1 萬元以下罰款。同時違反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從事非法經營的,責令停業整頓,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數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2、建立預警控制指標體系運行。
指標體系建立的原則
(1)全面性原則。反映企業經營狀況既要看經濟發展速度,又要看企業經濟效益、未來發展潛力;既要反映絕對水平,又要反映相對水平,全面反映企業經營狀況。
(2)全面性原則。企業生產經營的信息量很大,企業的統計指標也很多,要從中選擇能夠全面反映某壹方面經營狀況的主要指標。
(3)可比性原則。每個指標所反映的統計範圍、統計口徑應壹致;同壹指標的內容、計算方法、計量單位、價格應壹致,有變動時應及時調整,使指標具有可比性。
(4)可操作性原則。指標設置應盡量利用已有的定量統計指標,以利於統計資料的收集、整理、匯總和歷史統計資料的分析。
(5)敏感性原則。必須能夠從某個側面反映企業生產經營的實際情況,通過指標值的升降能夠掌握企業生產經營的情況。
2.2預警控制指標體系設置
企業經營
(1)反映償債能力的指標
①資產負債率:是反映企業長期償債能力的指標。
②流動比率:是反映流動資金償還債務能力的指標。
③速動比率:是反映企業快速償還流動負債能力的指標。
(2)盈利能力指標
①銷售利潤率:是反映企業單位銷售收入中增值部分的指標。
②資產收益率(=銷售利潤率×資本周轉率):是衡量全部工業資產獲取利潤能力的指標。
③成本費用利潤率:是衡量企業投入生產成本和費用獲取利潤能力的指標。
(3)經營效率
①存貨周轉率:它是產品銷售成本與平均存貨成本的比率,反映企業銷售能力的強弱和存貨是否過多的指標。
②應收賬款周轉率:它是反映流動資產周轉情況的指標。
③勞動生產率:是反映勞動者勞動效率的指標。
(4)發展能力指標
①資本保值增值率:它不僅反映了企業當前的經營狀況,而且預示著企業未來的發展潛力。
②產銷率:既反映銷售能力和生產能力的對比情況,又反映企業未來發展的能力。
2.3構建預警與控制的綜合指標
上述十壹項指標在各自領域具有代表性和綜合性,但為了對企業進行整體評價和預警與控制,需要設置或構建綜合指標。
(1)資本利潤率
資本利潤率是反映投資者資本投資獲利能力的指標,也是反映企業利用財務杠桿獲利能力大小的指標,是企業需要追求的最高層次、最基本的指標。
(2)經營安全率
該指標是從企業利潤相對大小的角度來評價企業的經營狀況,其大小反映了企業虧損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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