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如何判定自己是否屬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觸者?
2020年1月22日,國家衛健委疾病預防控制局發布了新制定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觸者管理方案(第二版)》,該方案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觸者判定標準做了明確界定:
(壹)病例的密切接觸者。與病例發病後有如下接觸情形之壹,但未采取有效防護者:
(1)與病例***同居住、學習、工作,或其他有密切接觸的人員,如與病例近距離工作或***用同壹教室或與病例在同壹所房屋中生活;
(2)診療、護理、探視病例的醫護人員、家屬或其他與病例有類似近距離接觸的人員,如直接治療及護理病例、到病例所在的密閉環境中探視病人或停留,病例同病室的其他患者及其陪護人員;
(3)與病例乘坐同壹交通工具並有近距離接觸人員,包括在交通工具上照料護理過病人的人員;該病人的同行人員(家人、同事、朋友等);經調查評估後發現有可能近距離接觸病人的其他乘客和乘務人員;
(4)現場調查人員調查後經評估認為符合其他與密切接觸者接觸的人員。
(二)可疑暴露者。可疑暴露者是指暴露於新型冠狀病毒檢測陽性的野生動物、物品和環境,且暴露時未采取有效防護的加工、售賣、搬運、配送或管理等人員。
3、如果自己屬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觸者應怎麽辦?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觸者管理方案(第二版)》為了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觸者以及陽性動物和環境等的可疑暴露者的判定和管理,有效控制疾病的傳播,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觸者,特制定了明確的管理要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觸者應主動接受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對自己的管理。管理要求如下:
首先,對確診病例的密切接觸者或可疑暴露者進行醫學觀察:
(1)采取居家或集中隔離醫學觀察,無法居家隔離醫學觀察的密切接觸者,可安排集中隔離觀察。醫學觀察期限為自最後壹次與病例發生無有效防護的接觸或可疑暴露後14天。
(2)實施醫學觀察時,應當書面或口頭告知醫學觀察的緣由、期限、法律依據、註意事項和疾病相關知識,以及負責醫學觀察的聯系人和聯系方式。
(3)居家醫學觀察對象應相對獨立居住,盡可能減少與***同居住人員的接觸。原則上不得外出。如果必須外出,經醫學觀察管理人員批準後方可,並要佩戴壹次性外科口罩,避免去人群密集場所。
(4)醫學觀察期間,由指定的管理人員每天早、晚各進行壹次體溫測量,並詢問其健康狀況,填寫密切接觸者醫學觀察記錄表,填寫《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觸者醫學觀察登記表》,並給予必要的幫助和指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觸者醫學觀察統計日報表》和《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密切接觸者醫學觀察每日統計匯總表》供各地進行密切接觸者醫學觀察情況匯總時參考。
(5)醫學觀察期間出現發熱、咳嗽等呼吸道感染癥狀,如發熱、咳嗽、氣促等急性呼吸道感染癥狀者,則立即向當地的衛生健康部門報告,並按規定送定點醫療機構診治,采集標本開展實驗室檢測與排查工作。
(6)醫學觀察期滿時,如未出現上述癥狀,解除醫學觀察。
其次,對可疑暴露者開展健康告知工作。對可疑暴露者,由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組織進行健康告知,囑其出現發熱、咳嗽等呼吸道感染癥狀時要及時就醫,並主動告知其職業或動物接觸情況等。
4、單位和個人發現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應如何報告?
《傳染病防治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
5、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的發現和報告時限是多久?
2020年1月22日,國家衛健委疾病預防控制局發布了新制定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監測方案(第二版)》,該方案對“病例的發現與報告”做了明確規定,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發現符合疑似病例、確診病例定義的患者時,應於2小時內進行網絡直報。疾控機構在接到報告後應立即調查核實,於2小時內通過網絡完成報告信息的三級確認審核。不具備網絡直報條件的醫療機構,應立即向當地縣(區)級疾控機構報告,並於2小時內將填寫完成的傳染病報告卡寄出;縣(區)級疾控機構在接到報告後,應立即進行網絡直報,並做好後續信息的訂正。
通過密切接觸者醫學觀察,或者在聚集性病例判定過程中,或者通過其他途徑發現的發熱呼吸道感染病例,經采樣檢測後,如新型冠狀病毒陽性,當地縣(區)級疾控中心應立即按照確診病例進行網絡直報。
網絡直報病種選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在“診斷類型”中符合疑似病例標準按“疑似病例”上報,病例確診後,病例報告單位應及時將病例訂正為“確診病例”。
疑似及確診病例需根據《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診療方案(試行第二版)》報告臨床嚴重程度分類,在傳染病報告卡新增副卡“臨床嚴重程度”中選擇“非肺炎病例”、“輕癥肺炎病例”、“重癥肺炎病例”、“危重癥肺炎病例”,根據臨床癥狀的進展及時進行訂正。
聚集性病例(含疑似聚集性病例)壹經確認後,轄區疾控中心應通過突發公***衛生事件報告管理信息系統在2小時內進行網絡直報,事件級別可先選擇“未分級”。在衛生健康部門依據風險評估結果對事件定級後,可對事件級別進行相應調整。並將相關初次、進展和結案報告及時進行網絡直報。
6、醫療保健機構、衛生防疫機構發現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時應當及時采取哪些隔離防控措施?
《傳染病防治法》規定,醫療機構發現甲類傳染病時,應當及時采取下列措施:
(壹)對病人、病原攜帶者,予以隔離治療,隔離期限根據醫學檢查結果確定;
(二)對疑似病人,確診前在指定場所單獨隔離治療;
(三)對醫療機構內的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觸者,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
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采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
醫療機構發現乙類或者丙類傳染病病人,應當根據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療和控制傳播措施。
醫療機構對本單位內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場所、物品以及醫療廢物,必須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消毒和無害化處置。
7、醫療機構救治傳染病患者時,如何實施傳染病預檢、分診制度?
《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和完善傳染病醫療救治服務網絡的建設,指定具備傳染病救治條件和能力的醫療機構承擔傳染病救治任務,或者根據傳染病救治需要設置傳染病醫院。
醫療機構應當實行傳染病預檢、分診制度;對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應當引導至相對隔離的分診點進行初診。醫療機構不具備相應救治能力的,應當將患者及其病歷記錄復印件壹並轉至具備相應救治能力的醫療機構。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傳染病預檢、分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