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壹九九七年七月壹日生效的《入境條例》附表1第二段,任何人均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並享有香港特別行政區居留權:
(壹)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
(b)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通常居住在香港連續七年或以上的中國公民。
(c)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以外出生的中國子女,而在該子女出生時,該中國公民是符合(a)或(b)項規定的人。
(d)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持有效旅行證件進入香港,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或以上,並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的人。
(e)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出生的未滿265,438+0歲的子女,而在該子女出生或年滿265,438+0歲之前的任何時間,其父親或母親已享有香港居留權。
(六)第(壹)至(五)項居民以外,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只在香港有居留權的人。
根據法例,有效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是有關人士享有香港居留權的證據。在妳登記及申請永久性居民身份證之前,妳需要證明妳有資格根據《人事登記條例》及規例登記。為此,我們已作出行政安排,讓妳可以申請核實妳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資格。請填妥申請表格(ROP145)並郵寄至入境事務處居留權組。(地址:香港灣仔告士打道7號入境事務大樓25樓)
申請表樣本請參考我行網站(),點擊“網上受理”欄目,根據提示進入“IC卡受理流程”,按照流程步驟完成申請。出入境管理處會定期收到申請信息,申請人只需往返壹次即可申請再次往來港澳。
6.持異地戶口(含本省異地戶口)或異地證明申請個人旅遊的,不予辦理。
(二)頒發證書
1.公安機關根據申請向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簽發往來港澳通行證和訪問簽註。訪問簽註的前綴為“F”,按有效次數分為兩種(申請人可自願選擇):
(1),有效的訪問簽註。入境簽註(首次)截止時間為簽註簽發之日起3個月,有效期7天,壹次有效。
(2)兩次有效的訪問簽註。入境簽註(首次)截止時間為簽註簽發之日起3個月,有效期3個月,兩次有效,每次簽註持續時間為7天。
2.持有往來港澳通行證並持有效往來港澳簽註的申請人,在簽註有效期內不得申請新的訪問簽註。
(三)工作時限
申請人首次申請通行證及簽註的,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辦結;持有效通行證再次申請港澳簽註的,10個工作日內完成。因特殊情況急需前往香港、澳門的,按照工作緊急的原則優先辦理。
(四)收費標準
往來港澳通行證費用100人民幣,第壹次簽註費20人民幣,第二次簽註費40人民幣。
二、赴港澳個人旅遊須知
(壹)組織居民個人赴港澳旅遊是壹項長期便利措施。居民根據出行需要辦理證件,沒有必要壹次性辦理。
(二)獲準個人遊的申請人,發給往來港澳通行證和旅遊簽註(簽註的字頭為“F”)。居民可在簽註有效期內自行往來內地與港澳,無需參加赴港澳旅遊團隊。尚未開始赴港澳旅遊的居民個人,仍需參加指定旅行社組織的旅遊團,辦理往來港澳通行證和旅遊簽註(簽註的字頭為“L”),隨旅遊團進出港澳。
(三)赴港澳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港澳有關法律法規,維護港澳社會穩定,不得在港澳逾期停留、非法打工或從事其他違法活動。在依法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的同時,公安機關將堅決查處和打擊弄虛作假、異地辦證和申請人赴港澳非法活動,切實維護正常的出入境管理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