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中藥生產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設備的設計、選型、安裝、改造和維護應符合生產要求,並應符合便於操作、清潔、維護以及消毒或滅菌的要求;
2 設備的設計、選型宜采用生產效率高、噪音小、防塵、節能、環保、安全的設備;
3 中藥生產設備的生產能力應滿足需求,並應與生產批量相適應。
二、中藥生產設備的傳動部件應密封,並應采取防止潤滑劑、冷卻劑等泄漏的措施。用於口服藥品生產的設備應選用食品級或質量相當的潤滑劑。用於無菌藥品生產的設備應選用磁力攪拌器或無潤滑方式。
三、洗藥、切藥、粉碎、壓片等各種機械設備均應選用低噪聲產品,並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 12348的有關規定。對於噪聲值超標的設備,應設置隔聲設施。
四、產塵工序應采用防塵、捕塵、隔離和防止微生物汙染的設備和設施。
五、中藥生產過程配備的衡器、量具、儀器,應具備檢定合格證書,並能調節控制穩定可靠。
六、中藥生產設備保溫層不得有顆粒性物質脫落。保溫層宜采用不易銹蝕的金屬外殼保護,表面應平整、光潔。
七、精密設備應根據振源影響采取被動隔振措施。
八、中藥生產設備不得對藥品質量產生任何不利影響。
九、出渣車控制室宜靠外墻設置,且操作人員應能觀察到出渣車運行狀況。
十、中藥制藥設備取樣及測試接口設置應符合驗證要求。
十壹、潔凈室(區)內幹燥設備出風口應設置防止空氣倒灌和過濾的裝置。
十二、提取、濃縮設備清洗用水可采用飲用水,對於生產註射劑和無菌制劑的濃縮、收膏設備最後壹次清洗用水,宜采用純化水或註射用水。
十三、前處理設備的切藥機、粉碎機等,應配置金屬剔除裝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