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或者註銷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處5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並處5000元以上65438元以下0萬元以下罰款。
2018 165438+10月29日,國家發改委表示,我國將對社會保險領域嚴重失信的企業及其相關人員實施聯合懲戒。跨部門聯合懲戒措施包括:
1.限制失信人被錄用(聘用)為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2.限制失信企業參與社會保險業務合作項目,
3.依法限制失信企業申請財政補貼、補助和社保資金。
4.依法限制失信企業作為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活動。
擴展數據
根據國家發改委等部門聯合發布的通知,社會保險領域的嚴重失信和失範行為主要包括:
1.用人單位未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且拒不整改的,
2.用人單位未如實申報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且拒不整改,但拒不繳納社會保險費,隱瞞、轉移、擠占、挪用社會保險費、基金或者非法投資經營的,
3.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參加和申報社會保險,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4.非法獲取、出售或者變相出售社會保險個人權益數據的,
5.社會保險服務機構違反服務協議或者相關規定的,
6.拒絕協助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及其經辦機構對事故和問題進行調查核實的,
7.拒絕接受或者協助稅務機關對社會保險進行監督檢查,未如實提供與社會保險有關的全部資料的。
參考來源?百度百科-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參考來源?人民網-用人單位未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且拒不整改的,將被聯合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