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報銷範圍包括醫保範圍內個人自付的醫療費用和壹定的高額藥費。1.醫保範圍內的個人自付醫療費用:在保險期間,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事故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屬於四川省或成都市醫保規定的醫保範圍內的個人自付醫療費用(包括住院、門診特殊疾病、單次支付藥品、高值藥品和政策內罕見病藥品),經醫保報銷後,應由本人自付的部分(不含全部自付費用)。有壹定的高額藥費* * *,保額654.38+0萬,沒有之前的約定。連續參保人員起付線為654.38+0.3萬元,首次或間斷參保人員起付線為654.38+0.8萬元,報銷比例為75%。2.特定高額藥品費用:在保險期間,被保險人將由指定醫院的專科醫生開具處方,在指定醫院或指定藥店購買符合特定高額藥品目錄支付範圍的38種藥品費用。以醫保* * * *範圍內個人自付的醫療費用,保額1萬,不保前三種疾病(惡性腫瘤、白血病、淋巴瘤),不設免賠額,報銷比例75%。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條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壹)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二)應當由第三方承擔的;(三)應由公共衛生承擔的;(4)出國就醫。依法應當由第三方承擔的醫療費用。第三方無力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方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方追償。
第三十壹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根據管理服務的需要,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簽訂服務協議,規範醫療服務行為。醫療機構應當為參保人員提供合理、必要的醫療服務。
第三十二條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基本醫療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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