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責令自查:衛生監督主體要求被監督單位定期或不定期進行自查,並對其自查情況進行核實和評估。
2.定期衛生監督檢查:衛生監督主體按照規定的檢查周期和程序,對被監督單位進行定期綜合監督檢查。
3.不定期衛生監督檢查:衛生監督主體根據實際情況對被監督單位進行隨機或專項監督檢查。
4.綜合衛生監督檢查:衛生監督主體對被監督單位的各個方面進行綜合監督檢查,確保其符合衛生標準。
5.重點衛生監督檢查:衛生監督主體對被監督單位的重點環節或高危區域進行重點監督檢查。
6.抽樣檢驗:衛生監督主體從被監督單位的產品或原料中抽取壹定數量的樣品進行檢驗和測試,以評價其衛生質量。
7.實地調查:衛生監督主體對被監督單位進行實地調查,了解其實際情況,發現問題,核實其真實性。
8.查閱資料:衛生監督主體是指被監督單位的相關資料,如健康檔案、檢測報告、合格證等。,以獲取其健康信息。
9.巡視監督:衛生監督主體對被監督單位進行不間斷的巡視監督,及時發現和處理問題。
10.總體評價:衛生監督主體對被監督單位的衛生指標進行綜合評價,以確定其衛生狀況是否合格。
衛生監督檢查的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保障公共衛生安全:通過對食品、飲用水、公共場所、學校等領域的衛生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消除衛生安全隱患,預防和控制疾病的發生和傳播,保障公眾的健康權益。
2.規範市場經濟秩序:通過衛生監督檢查,規範企業、商家等經營者行為,促進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3.提高醫療衛生服務質量:通過對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廣告、藥品等的監督檢查。,提高醫療衛生服務質量和水平,保障醫療安全和患者合法權益。
4.環境衛生保護:通過對環境衛生、飲用水源、垃圾處理的監督檢查,保護環境衛生,維護生態平衡,保障人民健康。
5.推進衛生監督體系建設:通過衛生監督檢查,完善衛生監督體系建設和管理,提高衛生監督隊伍素質和能力,提高衛生監督工作效率和水平。
綜上所述,衛生監督檢查的作用在於保障人民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穩定,促進衛生事業健康發展。
法律依據:
醫療監督執法規範(試行)
第壹
為規範醫療監督執法,維護醫療秩序,保障人民健康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制定本規範。
第二
本規範所稱醫療監督執法,是指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及其委托的衛生監督機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對醫療機構及其醫療衛生人員的診療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並依法查處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