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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經營許可新規定

法律分析:新增、變更、延續三類情形,不再現場核查,直接發證

1.只辦理預包裝食品銷售新證。

2.經營條件未發生變化的申請變更。

3、經營條件和項目未發生變化繼續申請的。

即食品經營者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不再進行現場核查,直接向申請人核發食品經營許可證。

二、煙酒店無證銷售水果等,超範圍經營必須從重處罰

1.明顯超出經營項目或者經營主體範圍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

2.隱瞞真實情況或提供虛假資料申辦食品經營許可證的。

依據《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罰款。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由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吊銷許可證,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被許可人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經營許可。

三、散裝熟食等四類經營項目進行了調整

1.在熱食類、冷食類、生食類經營項目的基礎上,增加簡易制售類。

2.增加了半成品銷售,明確了半成品的定義,規定半成品銷售僅限於中央廚房。

3.刪除糕點類食品銷售、自制飲料銷售,按加工工藝分別分為熱食類食品銷售和冷食類食品銷售。

四、明確散裝食品銷售中的散裝熟食銷售、冷食銷售中的冷加工糕點和鮮榨果蔬汁銷售,應在經營項目後加括號列出。

四、辦證時間減半

1.實行許可申請、受理、審查、發證、查詢等全流程網上辦理,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時限壓縮至10個工作日,因特殊原因可延長5個工作日。

2.核發食品經營許可證時限壓縮至5個工作日。證照遺失補辦,可提交遺失聲明代替原遺失通知書。

法律依據:"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十壹條 任何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申請衛生許可證,應當符合相應的食品衛生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範的要求,食品生產經營活動與其食品生產經營條件相適應。

第十二條 申請從事食品生產加工,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衛生管理制度,組織專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並經過專業培訓;

(二)具有與食品生產加工相適應的、符合衛生要求的廠房、設施、設備和環境;

(三)具有與生產加工過程相適應的生產加工條件。(三)具有控制加工過程和生產加工過程中汙染的條件和措施;

(四)具有符合衛生要求的生產原料、輔料、工具、容器和包裝材料;

(五)具有檢驗食品能力的機構、人員和必要的儀器設備;

(六)工作人員經過崗前培訓,健康檢查合格;

(七)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申請從事食品經營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衛生管理制度,組織有經過專業培訓的專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

(二)有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符合衛生要求的經營場所、設施、設備和環境;

(三)在食品貯存、運輸和銷售過程中符合衛生要求。貯存、運輸、銷售食品過程中控制汙染的條件和措施;

(四)從業人員經過崗前培訓、健康檢查的情況;

(五)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 申請從事餐飲、食堂經營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衛生管理制度,組織有經過專業培訓的專、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

(二)有符合衛生條件和要求的加工經營場所,清洗、消毒等衛生設施、設備;

(三)有在食品采購、貯存、加工制作過程中控制汙染的條件和措施;

(四)從業人員經過崗前培訓、健康檢查;

(五)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申請衛生許可證所提交的材料,應當真實、完整,具體要求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統壹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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