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達到五萬元以上的行為。本罪的構成要件是:(1)本罪的客觀要件。這種犯罪不僅違反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而且侵犯了人民的人身和財產權利。因此,其犯罪客體屬於復合客體,即國家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制度和消費者的合法利益。(2)本罪的客觀方面。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法律法規,故意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達到五萬元以上的。(3)本罪的犯罪主體是生產者和銷售者,是壹般主體,即只要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就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4)本罪的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行為,過失不構成本罪。比如個體經銷商不知道自己購買了假冒偽劣產品,然後銷售,這個罪就不成立。即使行為人應當知道是偽劣產品,但實際上沒有意識到是偽劣產品,也不構成本罪。這裏的“明知”,不能根據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來判斷,而要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只要證明犯罪嫌疑人確實知道,就可以認定為“明知”。生產者、銷售者任何符合上述構成要件的行為,均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認定本罪應註意的幾個問題:(1)本罪的客體主要是壹般產品,即已經制造加工用於銷售的其他特定產品。根據我國《刑法》第149條規定:“生產、銷售本節第141至148條所列產品,不構成本條規定的犯罪,但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依照本節第141至148條的規定。(2)本罪有四種表現形式:1,“摻雜、摻假”,是指在真正的優質產品中摻雜雜質或摻雜壹些假的東西,如面粉中的石膏粉、味精中的鹽等。2. "“假貨真價實”是指以假亂真。比如人造革做皮革,自來水做礦泉水。3. "“以次充好”就是以次充好,以次充好。例如將舊產品冒充新產品,將淘汰產品冒充非淘汰產品等。4. "“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是指行為人將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要求的不合格產品甚至劣質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我國質量法規定的合格產品的要求是:a .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應當符合標準;b、具有產品應有的性能,產品性能存在缺陷的除外;c、符合產品或包裝上標明的產品標準,並符合產品樣品所標明的質量狀況。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產品為不合格產品。很難絕對區分以上四種行為。有些行為可以說是假冒偽劣,把不合格的產品說成是合格的產品。司法實踐中,不需要硬性區分某壹行為屬於哪壹類。只要實施其中壹種行為,就可能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同時實施多種行為的,只以壹罪論處。(3)本罪的罪名是選擇性犯罪。只要行為人實施了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行為之壹,就可以構成犯罪。罪名是:生產偽劣產品罪或者銷售偽劣產品罪。以上兩種行為同時犯的,只定壹個罪,即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但不是數罪並罰。但如果生產者只是生產假冒偽劣產品而不投放市場,不能說銷售金額達到5萬元以上,不符合本罪的客觀要件。生產者生產假冒偽劣產品,投放市場,才能達到合法銷售金額。本案中,行為人已經不是單純的生產偽劣產品,而是既生產又銷售偽劣產品。(4)本罪的刑事責任。刑法第140、150條規定了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刑事責任。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15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根據本法第150條的規定,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該條的規定處罰。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有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亂真,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破壞生產、銷售產品質量管理秩序,應當依照刑法規定予以處罰的行為。是刑法分則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中的壹種犯罪。本罪的客體是偽劣商品,其構成要件之壹是銷售偽劣商品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根據《刑法》第140條和第150條的規定,個人犯本罪,將根據銷售金額的不同予以不同處罰。2001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尚未銷售偽劣商品,貨值金額達到刑法第140條規定的銷售金額三倍以上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因此,認定本罪和量刑的壹個重要依據是偽劣商品的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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