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法嚴懲制售假藥、劣藥違法犯罪行為
在疫情防控期間生產、銷售假劣藥品,特別是退熱、止咳、抗病毒、治感冒等用於防治新冠肺炎相關藥品和新冠病毒疫苗等,依據刑法第壹百四十條、第壹百四十壹條、第壹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提供假藥罪,妨害藥品管理罪或者生產、銷售、提供劣藥罪立案偵辦。
二、依法嚴懲制售偽劣防護物資、核酸檢測產品違法犯罪行為
在疫情防控期間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產品、物資,特別是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用口罩、護目鏡、防護服、核酸檢測產品等醫用器材,依據刑法第壹百四十條、第壹百四十五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立案偵辦。
三、嚴厲打擊無證生產、經營以及購進渠道來源不明的疫情防控藥械的違法犯罪行為
在疫情防控期間,相關部門要嚴查“地下窩點”無證生產疫情防控類藥械;嚴查獲證企業非法收購“白板”(無包裝標識)醫用口罩、N95醫用防護口罩和醫用防護服等進行加工的行為;嚴查在未經批準的場地或委托無資質企業生產疫情防控類藥械;嚴查生產、銷售未取得國家註冊證的新冠抗原檢測試劑;嚴查從非法渠道購進或購進來源不明的疫情防控類藥械。上述行為構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四、依法嚴懲哄擡價格違法犯罪行為
在疫情防控期間違反國家價格法律法規規定,囤積居奇,哄擡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護目鏡、防護服、消毒液等防護用品,防疫藥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商品價格,牟取暴利,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立案偵辦。
法律依據:
《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條,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