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訓機構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消防、環保、衛生、食品管理等管理規定,並依法取得相關證書或證明材料;在師資條件上,應有符合《山西省民辦培訓學校設置暫行規定(試行)》的相對穩定的專兼職教師隊伍,與培訓機構規模和培訓學生數量相適應,不得聘用中小學在職教師。
太原市培訓機構辦學行為規定
培訓機構開展語文、數學、英語和物理、化學、生物等學科知識培訓的內容、頻次、招生對象、進度、課時等。向當地縣級教育部門備案並向社會公布。
培訓機構的培訓內容不得超過相應的國家課程標準,培訓頻次必須與所招生的年級相匹配,培訓進度不得超過本縣(市、區)中小學的進度。
嚴禁培訓機構以幼教銜接的名義向學齡前兒童教授小學課程內容。本著簡明、直觀、準確、規範的原則,學科培訓班名稱應根據學生的年級和所參加的學科進行命名,如“小學三年級數學培訓班”、“初中二年級語文培訓班”。
嚴禁組織和舉辦面向中小學生的學科等級考試、競賽和排名。培訓機構不得向中小學校提供學生培訓結果,不得參與或者幹預中小學校招生。培訓機構培訓時間不得與當地中小學教學時間沖突,培訓結束時間不得晚於20:30,不得留作業。
以上內容參考:山西省教育廳-山西省教育廳關於進壹步規範民辦校外培訓機構審批管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