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所轄區域內安全生產風險管控和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實施綜合監督管理,並負責職責範圍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風險管控和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監督管理。
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以下統稱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有關行業、領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風險管控和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監督管理。第二章 安全生產風險管控第六條 安全生產風險管控實行分類分級管理。安全生產風險等級從高到低劃分為下列級別:
(壹)紅色風險(重大風險):危險因素多且難以控制,如發生事故,將會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群死群傷後果。
(二)橙色風險(較大風險):危險因素較多,管控難度較大,如發生事故,將會造成較大經濟損失或者多人傷亡事故後果。
(三)黃色風險(壹般風險):風險在受控範圍內,如發生事故,將會造成壹般經濟損失或者人員傷亡後果。
(四)藍色風險(低風險):風險在受控範圍內,如發生事故,將會造成較小經濟損失或者人員傷害後果。第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年對本單位生產經營活動範圍內所有生產經營環節至少開展壹次安全生產風險全面辨識;生產經營環節或者要素發生較大變化、發生風險事件或者行業主管部門有特殊要求時,應當及時對本單位生產經營活動範圍內部分領域或者部分生產經營環節安全生產風險開展專項辨識。安全生產風險辨識結束後應當形成風險清單。
安全生產風險辨識包括下列內容:
(壹)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的執行情況;
(二)從業人員安全與應急技能的掌握情況;
(三)生產經營基礎設施、原輔材料、設備性能、運行狀況、工藝流程、工作場所等的安全、可靠程度;
(四)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的有效性和覆蓋情況;
(五)內部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機制的完備程度;
(六)影響安全生產的外部因素的危害程度。第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辨識出的安全生產風險進行評估,確定風險等級,繪制安全生產風險空間分布圖,經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人和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確認後,納入安全生產風險數據庫。第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可以自行開展風險辨識和評估,也可以委托第三方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開展;委托第三方開展的,不改變生產經營單位風險管理主體責任。第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對經辨識、評估的安全生產風險,應當履行下列管控職責:
(壹)制定管控措施,明確風險管控的責任人、責任範圍和考核標準等內容;
(二)安全生產狀況發生變化的,應當重新評估並確定風險級別;
(三)對職工進行崗位風險培訓;
(四)在存在風險的部位、區域設置明顯的告知標誌;
(五)完善並適時啟動應急預案;
(六)如實記錄風險辨識、評估、監測、管控等信息,建立專項檔案;
(七)按年度將安全生產風險分級及管控方案報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行業主管部門。第十壹條 生產經營單位對經辨識、評估確定為重大風險的危險源,還應當履行下列管控職責:
(壹)單獨建檔,隨時更新監測數據或者狀態;
(二)單獨編制專項應急預案;
(三)及時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行業主管部門報送重大風險辨識、評估、管控等基本信息;
(四)對風險管控措施進行評估改進,形成年度總結分析報告,並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行業主管部門報備。